「焦點」注意啦!蘭州市在用超標電動車自行車需要辦理臨時號牌

「焦点」注意啦!兰州市在用超标电动车自行车需要办理临时号牌

為加強對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保護道路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甘肅省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根據實際,制定了《蘭州市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過渡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過渡期管理辦法”),並公佈施。

記者從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瞭解到,過渡期管理辦法之前已經購買,但因未納入產品目錄不能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以下簡稱“超標電動自行車”)需在過渡期管理辦法實施後6個月內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臨時號牌和行駛證,過渡期為3年,自2018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8日。過渡期管理辦法實施後,不得再購買、使用超標電動自行車。

辦法實施期間,蘭州市公安交警、質檢和工商等部門將加強執法,對駕駛超標電動車上道路行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或辦法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蘭州公安交警部門就臨時號牌和行駛證申領、日常行駛規定、法律責任等相關內容進行解讀。

一、《辦法》的適用範圍和適用時間是什麼?

適用範圍:2018年11月9日之前已經購買,但因未納入產品目錄不能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以下簡稱“超標電動自行車”)。

請廣大市民朋友參照所購電動車合格證和購車發票等材料,如果是在2018年11月9日前購買,且不在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省公安部門、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編制的產品目錄,那麼車輛就屬於《辦法》所指的超標電動自行車。

適用時間:辦法過渡期為3年,自2018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8日。另外,在2018年11月9日辦法實施後,不得再購買、使用超標電動車。

二、《辦法》規定如何申請臨時號牌和行駛證?

蘭州公安交警部門將在各轄區交警大隊專設在用超標電動自行車殘疾人輪椅車辦證點,並免收工本費,市民朋友們請攜帶所需證件前往辦理臨時號牌和行駛證相關事項。

(一)辦證時效:辦法實施後6個月內。

超標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2018年11月9日起6個月內,向縣級以上(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臨時號牌和行駛證,取得臨時號牌和行駛證後,方可上道路行駛。並鼓勵過渡期內超標電動自行車參加相關保險。

(二)申請臨時號牌和行駛證,現場交驗車輛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1.超標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屬於個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暫住證)及複印件;車輛屬於單位的,提交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明材料。

2.購車發票等超標電動自行車來歷證明。購車發票遺失的,可以憑藉售車企業銷售發票存根聯複印件(加蓋銷售企業印章)和所有人本人有關情況的申告說明作為來歷證明;售車企業也無法提供銷售發票存根聯複印件的,可以憑藉所有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的車輛車架號、電機號(或發動機號),由派出所根據查詢結果出具屬於(不屬於)盜搶非機動車的證明,當事人持不屬於盜搶非機動車的證明申請臨時號牌和行駛證。屬於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發放、捐贈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可由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等單位出具歸屬證明。

3.車輛出廠合格證明。如合格證遺失的,可以憑本人有關情況申告說明和生產、銷售企業出具的書面說明或實際車型目錄資料代替。

在用超標殘疾兒電動輪椅車申請臨時號牌和行駛證的,除提交第一款所列資料,還應當提交證明本人下肢殘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縣級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下肢殘障證明。

另外,超標電動自行車臨時號牌或行駛證丟失、損毀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及時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向申請臨時號牌和行駛證機關申請補領。已申請臨時號牌和行駛證的超標電動自行車有滅失、報廢解體、臨時號牌被依法撤銷的,超標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及時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

三、《辦法》規定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上路時,如何正確通行?

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應年滿16週歲,確保車輛安全設施性能狀況良好的情況下,上路行駛,並按照規定安裝號牌,隨車攜帶行駛證,並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汙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號牌、行駛證,不得使用其他車輛的號牌、行駛證。

行駛在非機動車道內,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駛的情況外,不得駛入機動車道,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靠道路右側通行;不得逆向行駛、駛入禁止通行的區域、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應當停車讓行;與相鄰行駛的車輛保持安全距離,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車輛的行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設有轉向燈的應當提前開啟轉向燈,未設有轉向燈的應當伸手示意;不得醉酒後駕駛、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駕駛拼裝、加裝、改裝的車輛上道路行駛;非下肢殘障人員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

超標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置停放地點的,車輛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車站、醫院、學校、商場、集貿市場、步行街、影劇院等人員流動較多的場所,應當設置車輛停放場地。超標電動自行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後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四、《辦法》規定違反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通行規定的,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辦法實施期間,對駕駛超標電動車上道路行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或辦法規定的,蘭州公安交警部門將按照《甘肅省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一)駕駛應當註冊登記而未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的,處50元罰款;

(二)駕駛未懸掛號牌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的,或者故意遮擋、汙損號牌的,處50元罰款;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號牌、行駛證的,以及使用其他車輛號牌、行駛證的,予以收繳,處200元罰款;

(四)駕駛拼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的,處1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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