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負債,另一方需要共同償還嗎?

丈夫負債,妻子償還?

民間借貸中,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是困擾出借人、借款人及其配偶的重要問題,如何平衡債權人與一方配偶的法定權益在審判實踐中往往成為難題。對夫妻共同債務在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事項中的判斷標準進行剖析,希望以此提示出借人、配偶一方應當提高自身法律意識,包括合同簽訂、證據調取及保存等方面,充分全面維護自身權益,以防陷進糾紛惹上麻煩。


夫妻一方負債,另一方需要共同償還嗎?


2014年3月至2016年11月間,張先生以做生意需要資金為由向楊先生多次借款,至今未歸還。張先生與李女士系夫妻關係。後楊先生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先生償還借款20萬元及利息,李女士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張先生稱,他沒有收到任何款項。而李女士稱,丈夫所借款項並非用於共同生活,且本人沒有參與過這些事情,不同意承擔連帶責任。原告楊先生圍繞其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了借據、轉賬憑證。李女士提交了居住證明、社保記錄,證明本人一直居住在母親處,且有工作和穩定的收入來源。


夫妻一方負債,另一方需要共同償還嗎?


經審理之後認為張先生與李女士原系夫妻關係,債務的形成產生於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楊先生與他人連續向張先生出借金額較大的款項,楊先生應當就上述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承擔舉證責任,且楊先生在出借款項時亦明知張先生的借款用途為經營公司放貸業務,在李女士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本人有穩定收入來源的情況下,上述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僅判決張先生承擔還款付息的責任。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只有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法院應予支持;相反,如果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負債,另一方需要共同償還嗎?


因此,出借人在借款時應當保持謹慎態度,對於夫妻共同借款的,應當讓夫妻雙方均在債權憑證中籤字,而不應該圖關係熟或省事兒只讓一方簽字,以防今後發生訴訟糾紛加重自身舉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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