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建安公司5年欠薪35萬,意外身故後,家屬討薪難上加難

2010年毛某在某建安公司打工,擔任測量負責人。建安公司承包了房產公司的一個住宅樓項目工程,毛某在該地產項目部擔任測量負責人,當時與公司約定每月工資8000元。

遭建安公司5年欠薪35萬,意外身故後,家屬討薪難上加難

天有不測風雲,2017年10月12日,毛某因交通事故身亡。但是2010年至2015年工資尚未全部了結。

毛某家屬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訴請:1.請求判令拖欠毛某勞動報酬352000元,其中由被告建安公司支付毛某勞動報酬224000元,由房產公司支付128000元。

事實與理由:經與建安公司核對工資金額,2010年至2015年元月份,被告建安公司共拖欠毛某工資累計352000元。

其中拖欠28的個月工資共計224000元,有建安公司先後給毛某(已故)出具的四份工資表可以證明。拖欠16個月工資合計128000元,2016年12月26日,由房產公司負責人雷某給毛某出具了書面證明。

遭建安公司5年欠薪35萬,意外身故後,家屬討薪難上加難

2017年10月12日,毛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在世時多次找二被告索要工資,被告建安公司出具工資表後讓毛某和妻子找房產公司索要,房產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多次承諾給付,期間給毛某(以借款形式)付過部分工資款,也曾提出用單元房或車位折抵工資,毛某妻子當時因用工資折抵後還需付出部分資金沒有同意。

2018年元月30日,毛某妻子與房產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電話聯繫,其答應年後給付。2018年2月1日,毛某妻子與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電話聯繫,約定共同找相關部門協商解決此事未果。

一審法院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 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遭建安公司5年欠薪35萬,意外身故後,家屬討薪難上加難

本案中,原告認為房產公司拖欠毛某工資128000元、建安公司共同拖欠毛某工資224000元,共計352000元。提供了工資表四份及房產公司負責人雷某出具的證明材料一份,提供了和兩家公司法人代表的通話錄音兩份。

因該四份工資表系毛某本人制作,並系其本人持有,被告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安榮雖在該四份工資表上註明“房產公司付款時應由其及項目經理許某等人在場予以發放,在以後結算時才能認賬。”的字樣,但該四份工資表並非由建安公司財務人員製作,其並非建安公司向毛某出具的工資欠條。

且建安公司辯稱認為其並不拖欠毛某工資,亦與毛某之間並不存在勞動關係,就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仍有分歧。

遭建安公司5年欠薪35萬,意外身故後,家屬討薪難上加難

故本案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 之相關規定,不屬於普通民事糾紛,應屬勞動爭議糾紛。因此,本案應適用仲裁前置程序。

綜上,駁回上訴。

毛某家屬不服,再次提起上訴

事實和理由:一審認定事實錯誤,採信證據觀點不當,有意偏袒被上訴人一方。

本案不屬於仲裁前置程序的案子,因為上訴人持有被上訴人提供的四份工資表,該四份工資表就相當於工資欠條,不需要進行仲裁的前置程序。

遭建安公司5年欠薪35萬,意外身故後,家屬討薪難上加難

一審中,建安公司為了逃避法律責任,有意辯稱不拖欠毛某的工資,也不存在勞動關係的觀點一審不應該採信;至於工資表是否是建安公司所作,由誰持有,是建安公司的內部事務,不影響工資表的對外效力。

二審法院

本案中,上訴人持有四份工資表向房產公司和建安公司追索勞動報酬,房產公司二審中未出庭,建安公司堅決否認與上訴人存在勞動關係,且上訴人持有的四份工資表不能視為工資欠條。

遭建安公司5年欠薪35萬,意外身故後,家屬討薪難上加難

故根據相關法律,不能直接按照民事案件處理,應該按照勞動爭議,先行仲裁,

綜上,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案例點評

毛某人到中年,英年早逝,上有75歲老母親,下有3個兒女。然而多年工地打工尚有44個月工資尚未結清。

遭建安公司5年欠薪35萬,意外身故後,家屬討薪難上加難

由於建安公司也不規範,估計毛某也未簽訂勞動合同,繳納養老保險之類,以至於在審理過程中,建安公司開始否認和毛某的勞動關係及所欠工資。生前尚難追討工資,如今家屬追討起來更難。

雖然法院認定家屬提供的證據並不是欠條,但是都有相關當事人簽字,足以證明拖欠工資的事實了。如今法院再把這件事推給仲裁,表面上是因為程序上合規,事實上,即便去了仲裁也很難勝訴了,因為家屬收集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更困難,而建安公司已經死活不承認勞動關係了。

遭建安公司5年欠薪35萬,意外身故後,家屬討薪難上加難

工程領域的拖欠工資現象,也是比較普遍的,而維權之路,並不平坦。所以平時要注意收集相關的證據,即便公司無法及時發放工資,也最好索取欠條並及時上訴,本案中工資表雖然能夠說明工資的欠款金額,但不夠規範,這也是討薪過程中值得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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