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認為維護犯罪者的人權是好事,還是壞事?

竹無木成林68540251


在看守所工作三年多,剛剛調出來,感覺自己很有發言權。說說情況,剩下的自己體會。在押人員免費吃喝,免費看病,不用幹活,上午念念弟子規,下午放風打打撲克,晚上看看電視。吃的很好,每週七天午飯,兩頓肉包子加蛋湯,兩頓米飯,一頓饅頭,兩頓糕。晚飯兩頓麵條,其餘的都是饅頭,菜是大燴菜,大片的五花肉。當時對他們健康狀況的關心,超過了對自己,甚至是對父母。實在擔心就拉出去醫院檢查,錢是國家出,飯碗是自己的,生怕他們一不小心猝死,那我們就完蛋了。國家錢哪來的?我不說你也知道啊,有你一點點在裡面😊

在押人員比本地五保戶的生活要強多了,甚至超過了本地一些農民的水平。同行其他單位也側面瞭解了下,提供的條件不如我們,但也比以前好了很多很多。曾有一個紀委的小領導來辦案,說應該給在押人員安空調!他們也是人!我當時就心想:你是在給自己鋪後路嗎?空調?縣裡學校的學生是人嗎?孩子們有空調嗎?忍住了,沒懟。本人家裡沒有空調,因為確實用不到。最熱也就7-10天,忍忍過去了就。

關進來的嫌犯都胖了,尤其吸毒人員,看守警察都瘦了😂。其他同行不知道怎麼想,但我們一致認為,他們沒偷我,沒搶我,沒打我,沒騙我,我不會嫉惡如仇一般地對他們怎樣或者不管死活,畢竟工作是自己的。因為恨他們而讓自己被判刑丟掉工作,那太蠢了。在押人員反應想吃頓更好的。什麼?不給吃就用頭撞牆?別,別,至於嗎?給你吃就好了嘛,幹嘛撞牆啊,吃,吃,明天就就給你們吃。

這樣會不會遭報應?不知道,至少眼前的麻煩解決了,工作保住了,先祈求這輩子平安無事吧,因為我的工作,必須保障壞人的人權。。至於受害者怎麼想,對不起,我只能關心嫌犯怎麼想。他們會不會變好?我衷心希望如此,但絕大部分不會。因為沒吃那一塹,長不了那一智,多次進宮的太多了。誰會吃虧?顯而易見,全社會勤勞善良的勞動人民。當然還有一些人,剛剛說完“我們要保障壞人的人權,不能侮辱,打罵他們”,手機就被偷了。一邊說著“草,別讓我逮住,逮住打死你”,一邊走向派出所。。。哈哈哈,說了這麼多,是好是壞,也許你心中有了答案。

以上真的不是“騙你去看守所繫列”,句句實話,如有假話天打五雷轟。只說現象,自己體會。


Mercury30100071


依法維護犯罪者的人權是件好事,代表法治的進步和社會的文明。

犯罪者的人權保障,應當指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保障。已經法院判決,並在監獄服刑的罪犯不討論,屬於另外一範疇。



廣義人權

廣義人權指政治、經濟、文化、生活方面的權利。如平等權、人身自由權、名譽權、健康權等。

犯罪者的人權

1.平等權,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尤其重要。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也是憲法最基本的原則之一。



2.人格權和健康權。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沒有人身自由。但人格權、健康權依然受到保護,不得侮辱、毆打罪犯,使其人格尊嚴受到嚴重的侵犯。

3.辯護權。任何人不經司法審判,不得認定有罪。被告擁有辯護權,有證明自己無罪、罪輕的權利,也可以委託代理人辯護。

以上是最重要的幾項,當然還有其它。



近年來,法治建設逐年進步。以前案件偵查終結時,律師才能介入訴訟。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便可以委託律師辯護。

法律是塊鐵,誰碰誰流血,幹什麼都別幹違法的事!


法苑閒譚


犯罪者不論犯了了多大的罪,多麼惡劣的罪,都不能否認他作為人的事實,雖然我也覺得有些罪犯不配為人,但是面對強大的公權力,法律必須給犯罪的人以最底線的保護,一般來說就是辯護權,申訴權等。

設計制度的人知道,公權力是最不能相信的,因為它隨時可能被濫用,誰也不能保證經過公檢法審判的犯罪嫌疑人就是真正的兇手,近來中國發現的冤假錯案不在少數,很多時候,公民在公安、法院這些機構各種手段面前是很脆弱的,如果不能保證他們的基本人權,那這些人就真的沒有希望了。

給與罪犯基本人權的保障,並不代表是寬恕他們的罪行,而是公民權利對抗公權力的一種方式。


美然法學小達人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律體系得到相當程度的進步和完善,為國家新經濟形態的建立和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就像任何事情都有正反兩面一樣,我國法律專家大量引入西方立法有關保護人權這一現代法律理念的同時,削弱、甚至放棄了中國幾千年傳統法制思想“懲惡揚善”的思想基礎,使得惡人愈來愈有恃無恐。蠻橫者因為蠻橫而受益,善良人反而受傷害。比如法律對正當防衛近乎嚴苛的認定,惡人肆意欺辱他人,受害人不能還手,一還手就難逃防衛過當的法律制裁。又比如未成年人恣意妄為地侵害他人而無需擔心受到法律的懲治。就連電視報道還要打上馬賽克,這些對“壞人”人權的過度保護,無一不是對善良的殘忍傷害。長此以往,惡人被規則獎勵,善良被事實吊打,所謂邪不壓正恐怕只能是一個美好的願望而已。

所以我們提倡保護所有人的人權(包括犯罪分子),但這種保護不是無限的。當這種保護對善良者形成傷害的時候,它必須退居次要地位,善良必須佔據主要被保護的地位。

我們呼籲國家的法律體系必須體現懲惡揚善的法制理念。西方法律固然有其思想上的先進之處,但引入時必須考慮國情的巨大差異。通俗地說,在善良佔據絕對主流的社會,人權的保護可以讓世界越來越美好。在惡人橫行的地方,只有強力懲惡,才能真正揚善。


烏江402


我認為是一件好事。首先犯罪者,如果犯了罪。不論大小,不論輕重。一律不將其當成人看,這樣就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

給予犯罪者人權是法律上的進步。不能說,偷你的東西就得死。如果那樣要法律何用?

但進一步的說,如果犯罪者在犯罪的過程中,沒有停止犯罪的意圖或者行為。那麼這個時候,有些人權就不要去尊重了。因為如果尊重這些犯罪者的人權就是對受害人的人權的侵犯。

舉個例子,一個人a,偷了人b的錢。

人b追上了,把他打個半死。人b,要收到處罰。

人b,追a的過程中,將a按到在地,在人a反抗的情況下,撕扯a幾下。b無罪。

人b,在追a過程中,a被c撞死,b無罪。

人b,在附近大發特發a照片,b有罪。

我認為這樣是合理的。

a偷了b的錢。

b有將其追回的權利,要麼把這個權利給經常,要麼把這個權利保留。這是合理的,這個是b的人權。在此過程中非直接傷害,或者制服過程中的傷害,並不是對a人權的侵犯,而是對b人權的一種保證。

但是b,不能將追回的傳單發到各地。這個會侵犯罪犯的肖像權。若這個人看錯了,那麼還會侵犯名譽權。

如果b濫用這樣的權利,非但起不到太多的證明效果,還會侵犯他人的權利。

就說這麼多吧。


劉東旭9527


當代社會一些法律從業者顛倒是非,不分青紅皂白,明知道被代理人十惡不赦,必輸無疑,還是昧著良心去接下案子,還美其名曰:那是被代理人的基本權利,人權!簡直是掛羊頭賣狗肉,強詞奪理!不知廉恥!沒有底線!我想說:你的良心不會痛嗎!!!你這是為虎作倀,與被代理人無異,你也是幫兇。講人權?不過是笑話,當犯罪分子犯罪的時候他們就不是人,何談人權,再說了,當今世界,美國打著人權的幌子到處煽風點火,挑起紛爭,插手別國內政這些大家都有目共睹。我挺佩服菲律賓總統老杜了,看他殺伐果斷,對待犯罪分子毫不含糊,絕不手軟,真男人。個人認為講人權就是一些人給自己留的後路,就是犯罪分子的保護傘,這讓受害者極其寒心,失望,個人認為,犯罪分子就不該有人權,當他們犯罪後,證據確鑿,應該剝奪人權!法律是保護受害者的,維護正義的,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是有感情的,法律人應該有道德底線,有正義之心,而不是生搬硬套,毫無準則,讓其成為吸金的工具而罔顧事實!!!法律人應該以道德為基準,懂得做人的基本法則。以上純屬個人見解,不喜勿噴!


手機用戶50222621956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在百度裡查閱了一下關於人權的定義!一句話概括,大概就是保證人的一切應該享有的權利!這個解釋可以說,在我的認知裡是正確的!但是如果把人權的問題放在犯罪人員的身上來討論,我覺得是對人權問題的褻瀆!因為,如果行兇者明白人權的含義,懂得生命面前人人平等,他就不會舉起刀,讓自己變成屠夫!當然,每一個案件的發生,有它的特定因素,不可以一概而論!但是,如果一個人的動機就是犯罪,就在那一瞬間要當魔鬼,這個時候,我們就不必考慮人權的問題!假設,我們沒有相當多的證據,可以證明一個人犯了罪,這個時候,我們才應當考慮人權的問題!而且,當違法行為正在發生時,所有的追趕,反抗和抓捕,都不應該考慮犯罪者的人權!無論這個行為是由警察來完成,還是由市民來完成的,我們都應該保障的是受害者的人權,而不是強調,生命面前人人平等!那請問,在犯罪分子實施傷害的時候,被害者的人權由誰來維護?靠阿彌陀佛還是菩薩保佑?當然,我這樣說,並不是對一切違法行為,我們普通民眾就有了處決他們的權利,而是,要分清,對方是對自己生命有威脅和沒有威脅的!比如,有沒有兇器,有沒有進一步的暴力升級的行為!比方一個小偷在盜竊的時候,被失主抓到了!小偷沒有掙脫,而是束手就擒了,這個時候,我們就不可以傷害小偷了!因為,他盜竊的行為雖可恨,但可以用法律來懲罰他和挽救他,這個時候,我們可以講人權,講人道主義!但對於一些暴力犯罪,雖然,我不喜歡以暴制暴的方式來解決問題,但是,應該考慮到這種暴力犯罪的殺傷力是非常強的,它有可能傷了當事人,也可能傷及無辜者!還如何跟這樣的人講人權?這就相當於一個博士後跟一個2歲大的孩子講哲學,講英文,講財經,講軍事,對方完全聽不懂啊!而且,我想提出來一個個人的觀點!那就是不要把我國的法律與國際上的立法標準做一個比較!國情不一樣,發展戰略也不一樣,實際情況也不一樣,有什麼可比的?我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犯罪,就應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來懲處,換個角度說,那是我們自己家的家事,何須外人來指點?我們也不必聽那些根本八杆子打不著的聲音,那種指責別的國家沒有人權的國家,就跟在家沒事閒著無聊的人,背後扯老婆舌是一樣的!人家孩子咋教育,輪到你說話的份了嗎?我們真沒必要,聽那些看你日子過好了的人,在背後的品頭論足的聲音!我們應該是高傲的抬起頭,底氣十足的說,對,我過得很幸福!所以,我覺得,對社會,對民眾有危害性的人,我們沒必要因為人權二字給限制了!我們講人權,但是,前提是對方懂得尊重人權!並且可以遵守任何規矩的制定!打個比方來說,一個無賴在欺負人,還動手打人,然後無賴對被欺負的人說,你不可以打我,因為,你要講人權,有人覺得這是合理的嗎?所以,我覺得,講人權沒有錯,但是,要分跟誰講!


炎焙焙


【罪不至死的,沒有人命案的不定死罪】,【有危害社會安全的需要及早教育給予改過自新的勞教制度】,【對情節嚴重的犯罪份子,要給於經濟和刑期,及相關犯罪後果的體驗和處罰】!【可挽回受害者損失和精神撫慰的】,【給予減刑和嚴格學習教育】,【並和受害者溝通商量】!【做好視頻資料並給予記錄在案】,【教育被執行人觀看和討論】!【所有執行案件執行過程中】,【包括黨員村官執行任何國家政策想,和國家頒發獎金福利等所有相關物品,和財務文件交接】,【都要用視頻交接方式管理】,【以免不作為,亂作為】,【處理民生問題,以此類推同步運行】,【做到合法公正】,【人人負責】,【人人有福利】,【人人有獎金】,【是小人,是君子,視頻監控辨真曉】!


西夏法正


本人認為犯罪者,分為兩種。一種是罪大惡極,不再適合存活在人類世界了,這種人判處死還要剝奪政治權力終身。按以前的話是死有餘辜,死了還會留下給別人傷心的汙點。有大部分人因為一時胡塗犯下了對他人難於挽回的傷害,這就看情況而定,總之這些人還有生存的權力,還有可以原諒的理由。當然應給他們應有的權力。


半世紀大道


我個人認為,人權是要分情況分等次的。當有的違法犯罪人員故意作妖死不悔改時,就該剝奪他的部分權利。舉個例子,群眾抓到了一個盜竊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卻反過頭威脅群眾,或者故意挑釁“你們有本事打我呀”,這種時候就該視為他放棄自己的人權,狠狠地毒打一頓比拘留個幾天有用的多。其他不一一舉例,瞭解這個意思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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