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動向!農村徵地中出現這4種狀況,你有權拒絕責令交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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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中,由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無疑是一份極具殺傷力的文件。一旦被徵地農民收到它,就意味著自己的土地面臨被司法強徵的緊迫威脅,土地上的房屋也將是“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在近期的徵收維權案件代理中,在明律師發現地方上開始出現一些違法徵地的新形式、新動向,與以往的公然違法相比更具迷惑性。那麼,這些新動向究竟是什麼呢?為什麼它們一冒出來,你就有權拒絕責令交地了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條,國土資源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責令交地決定的,以下3方面條件是否符合是被徵地農民維權時的重點審查內容:

其一,徵收土地方案是否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即涉案項目是否有合法的徵地批覆;
其二,徵收方是否依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徵地行為,即是否嚴格履行了“兩公告一登記”之中的程序步驟;其三,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是否已經依法得到補償安置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補償安置,已經影響到徵收工作的正常進行,即錢或者房子究竟到位了沒有。
新動向!農村徵地中出現這4種狀況,你有權拒絕責令交出土地!

基於上述規定,我們來看近期實踐中的以下新動向:

動向一:多份徵地批覆,一併公告施行

這種情況無疑是不合法的。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兩公告一登記”所針對的是某一個特定的徵收項目的徵收土地方案。國務院或者省級政府、自然資源部作出的每一份徵地批覆(含先行用地批覆)所對應的自然是一塊特定的土地,每一份批覆之間不可能也不應當存在包含、交叉的部分。具體的徵地範圍,被徵收人有權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或者登錄自然資源部門官方網站等途徑來獲取勘測定界圖或者徵地紅線圖,從而進行準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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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在同一鄉、鎮、村往往容易出現“多份徵地批覆,一併公告施行”的情況。這從客觀上導致了被徵地農民提出意見、要求聽證等程序性權利的減損,簡化了徵收方本應嚴格履行的法定程序,也自然削弱了相關規定的監督功能,而只給徵收方省了事。而且,這種情形之下一般徵收方根本無法提供證明被徵收房屋在徵收範圍內的確切證據,勘測定界圖怎麼要都不提供,事實上存在“少批多佔”的重大嫌疑。

動向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意見收集和聽證在很短時間內密集完成

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之規定,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被依法公告後,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然而實踐中,一些地方卻出現了在一天之內公告、產生要求聽證人員名單甚至舉行聽證會的情況,這無疑是極其不正常、令人瞠目結舌的“高效率”。據常理判斷,任何聽取意見、要求聽證都需要一定時間的思考和行為,不可能在一天之內幹完所有這些事兒,除非這些程序是在事後被人為“做”出來的虛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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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下,我們主要審查徵收方能否依法提供聽證筆錄。如果沒有聽證筆錄而只有一份參與聽證人員簽名的名單,則造假的可能性很大,畢竟只有一堆簽名。

動向三: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兼管拆房

顧名思義,《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所規定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是強制被徵地農民交地的,而無權對地上的房屋採取任何動作。因為基於《物權法》的原理,地和房的所有權是分離的,地的所有權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老百姓有的是使用權;而房屋的所有權則是屬於老百姓的!且實踐中房和地的權利人並不一致的現象非常普遍,交地針對的對象未必是房屋的所有權人。

實踐中,一些地方熱衷於作出所謂的“行政處理決定書”來為法律規定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擴張效力”,決定中往往連土地帶房屋一併“決定”了,這無疑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廣大被徵收人要留意查看所收到行政決定的具體內容,一旦牽涉到房就要提高警惕了。畢竟,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本身不具有責令限期拆除房屋的效力,這是兩種截然不同的行政行為。

動向四:補償安置沒有具體項目說明,只存在“一口價”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請注意,這裡規定的可是“各項費用”,而不是徵地補償款這一項費用。故徵收方若要證明自己作出的責令交地決定合法,就必須證明徵收所涉的各項費用均按時足額到位了,而不能僅僅只給一個數字。

新動向!農村徵地中出現這4種狀況,你有權拒絕責令交出土地!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12條也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撥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後,有權要求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時限內提供支付清單。費用的收支狀況要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公佈,接受農村村民的查詢和監督。

實踐中,一些地方國土資源部門在舉證證明“補償安置到位”這一事實時僅提供一個“徵地補償款共計5萬元”的數字,具體這5萬元都是什麼錢,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區位補償價各是多少全都無從獲知。在明律師認為,這不叫“補償安置足額到位”,因為被徵地農民僅憑這一個數字根本無從進行監督。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農民朋友的是,在出現上述這些新動向時,大家一方面要堅決守房、守地,盡力避免土地、房屋被輕而易舉地推平、拆除;另一方面要及時諮詢專業徵收維權律師,通過法律程序的提起而不是“講道理”來鉗制強徵強拆的推進,將補償安置問題引導向協商談判的軌道上來。

最後需要強調的一點是,責令交出土地即便合法,也要由人民法院來下強制執行裁定,而不能直接行政強拆甚至“幫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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