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安机关扫黑除恶基本常识(二)

内蒙古公安机关扫黑除恶基本常识(二)

内蒙古公安机关扫黑除恶基本常识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内蒙古公安机关扫黑除恶基本常识(二)

长期以来,黑恶势力不仅对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伤害,还破坏整个社会的稳定秩序和安定环境。黑恶不除,民不安、国不宁,对黑恶势力必须坚决“亮剑”,主动出击!

目前,全国正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地政法机关除广泛开展专项行动外,还积极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扫黑除恶基本常识。而这些关于扫黑除恶的常识,你又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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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三年工作重点分别是什么?

A:

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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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坚持”指的是什么?

A: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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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工作措施”指的是什么?

A: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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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三查”指的是什么?

A: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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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A:

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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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出台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什么?

A:

2018年1月1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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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长责任制”是什么?

A:

涉黑涉恶线索核查实行“三长责任制”:省、市、县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线索核查第一责任人,分管刑侦工作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刑侦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线索核查工作。盟市(旗县)公安局长、分管局长、刑侦支队(大队)长“三长”对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结论终身负责,对线索核查结论错误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来源/平安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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