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途中吸菸是否違反交通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列舉了駕駛機動車中駕駛員的8大禁止行為:

(一)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二)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範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四)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

(五)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六)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七)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

(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相信大家對上述8大禁止行為都很熟悉,尤其是開車中不能撥打和接聽手持電話,那麼開車中吸菸是否也在禁止的範圍?相信大多數開車的朋友都不知道。

今天小編給大家帶來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的一份判詞,給大家揭曉答案:

審理法院: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案 號: (2017)滬7101行初994號

案情簡介:

周某駕駛牌號為滬B351**的小型轎車駛過南京西路華山路路口時實施了抽菸的行為,左手持煙並放置於車窗外,被交警部門罰款人民幣200元。

週末不服,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行政處罰,且看法院如何判決:

上海市鐵路運輸法院認為: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規定,被告作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具有對其轄區範圍內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職權依據。本案雙方當事人對於原告駕車通過涉案路口過程中抽菸的事實均無異議,

案件的爭議焦點在於,被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認定原告駕車過程中抽菸等相關行為屬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是否準確。該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該項規定明確列舉了駕車時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的行為,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樣態各異,法律規範制定時無法窮盡列舉,因此,除法律條文明確列舉的兩種情形之外,也需禁止在駕車時實施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對於明文列舉之情形,因系法定,無需論證,屬條文規制範疇;對於明文列舉之外的情形,並不能隨意作擴張性解釋,必須契合法律條文內在立法精神,且待證行為應引致與明確列舉事項相同或相似後果時,方可進行擴展適用。

就本案而言,原告駕車駛過涉案路口時吸菸,左手持煙並將左手放置於車窗外,顯將影響原告對道路交通突發情況的有效處置,對原告自身及其他道路交通參與人的人身、財產均產生較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風險,其危險程度並不亞於駕車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該行為已經構成妨礙安全駕駛。

被告據此認定原告的行為屬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對原告作出涉案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法律適用正確,執法程序合法。

據此,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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