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行業“五種”開票方式

建築行業“五種”開票方式

——建築行業“五種”開票方式——

我國增值稅多檔稅率的存在,導致納稅人的遵從成本較高,不利於增值稅中性效應的發揮,這一點對建築服務提供者尤甚,比如發票開具時稅率和稅目的選擇,就經常困擾甲乙雙方。

那建築服務提供者可以分稅率開票嗎?筆者認為,這個問題,甲方說了不算,乙方說了也不算,只有現行增值稅政策說了算,也就是說,交易雙方應當以政策為指引,審驗交易的實質,否則,對誰都沒有好處。



【一】

根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的規定,「建築服務,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

因此,凡交易合同屬於上述註釋內容的,建築服務提供者只能向甲方開具10%稅率的建築服務發票,

但機器設備的安裝服務有例外規定,見下文第3點。



【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因此,凡交易合同屬於銷售自產機器設備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必須在合同中分別列明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銷售額,建築服務提供者應就外購機器設備向甲方開具16%稅率的貨物發票,就安裝服務可以向甲方開具3%稅率的建築服務發票。



【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因此,凡交易合同屬於銷售外購機器設備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在合同中分別列明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銷售額,建築服務提供者應就外購機器設備向甲方開具16%稅率的貨物發票,就安裝服務可以向甲方開具3%稅率的建築服務發票。



【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解讀,「(二)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這種情形下又分兩種情況。一是納稅人未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那麼應按照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確定其適用稅目和稅率。……」

因此,凡交易合同屬於銷售外購機器設備同時提供安裝服務,且在合同中未分別列明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銷售額,建築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的規定,按照混合銷售原則進行稅務處理:

(1)建築服務提供者為建安企業的,統一向甲方開具10%稅率的建築服務發票。(注:這種情形即為上文第1點)

(2)建築服務提供者為商貿企業的,統一向甲方開具16%稅率的貨物發票。



【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的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

因此,凡交易合同屬於銷售自產貨物(機器設備除外,自產機器設備見本文第2點)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必須在合同中分別列明自產貨物和安裝服務銷售額,建築服務提供者應就自產貨物向甲方開具16%稅率的貨物發票,就建安服務向甲方開具10%稅率的建築服務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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