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後,要是老人去世了,已分戶的兒女還有繼承權嗎?該怎麼辦?

槐--等待春天


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

一、根據《農村土地法》的有關規定,農村土地是以家庭為單位的聯產承包責任制。在土地承包期內,遵循的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以升學、參軍、婚嫁或死亡等原因隨意收回承包的土地。

由此可見,如果老人與兒女是在一個戶口內承包的土地,僅管後來兒女因為各種原因分開來了生活,當老人去世後,老人名下的承包地的經營權仍然可以由原先在一個戶口內承包土地的兒女繼承。

二、如果在土地承包時老人就已經和兒女不在一個戶頭內,是單獨承包的土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這種情況屬於土地承包消亡戶。對於土地承包消亡戶的承包地,承包土地時不在一個戶口內的兒女沒有資格繼承,由村集體依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收回,然後再重新分配給其他沒有土地的農戶。如果老人承包的土地上有收益的話,比如種植的農作物或土地之前的流轉費其他兒女有權繼承。


葉公來幫忙


土地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體成員共有資源,不屬於私人財產範圍。按現有體制,土地分國有、集體成員共有體制。沒有繼承權一說。

正式農業集體組織成員,在承包期內只有承包權、管理權、使用權、流轉使用權。

不受大政策方針全面打亂調整,侷限於小調整範圍內的情況下,家庭成員原承包田地因死亡、結婚遷走、或因工作需要轉為正式城市戶口的承包的田地,在沒有到達進行小調整時間、原承包戶家庭有繼續承包、耕作、管理、流轉權。

一但到達小調整承包權的時間,原承包戶家中沒有因結婚遷入人口、新生兒人口、就退出交集體生產組織,重新安排給需要田土地的人承包耕作使用管理、流轉;若原有承包戶有因結婚遷入有新增人口、新生兒人口,歸原承包戶繼續承包耕作使用、管理、流轉。

因地區人口差異,土地有在大政方針承包時間內不調整的;有在大政方針不支承包期未到時間調整的。

在大政方針不支持進行小調整的,必須經過集體生產組織成員開會討論;同時有百分之七十以上集體組織成員贊成方可進行,鄉村兩級幹部也必須有幹部參予,否則不能調整、也無法調整。


碧海滄雁13556993


土地確權後,要是老人去世了,至於子女是否有權繼承問題,得從分地時的臺賬看!一:如果分地時老人與子女在一個戶口上分地,而且賬面上為整體一戶,那麼老人去世後,子女有權繼承該土地。二:反之不在一個戶分地,而且賬面為二戶,那麼老人去世後,屬全戶消亡,土地子女無權繼承,土地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重新發包!


布衣真言


這個問題問得好,土地還沒確權之前應該先處理好這個問題。有的家庭夫妻生了七個女兒一個兒子,女兒以出嫁土地政府未收回,這個應該如何確權,還有小組長(生產隊幹部)某私利用自己的權利,比如說,有的家庭女兒出嫁後,土地生產隊收回,收回後沒有人進土地,土地不可能沒人種,那生產隊幹部自己種時間一樣變成是他自己的啦,所以女兒出嫁,生產隊幹部多餘的土地,未收回應該如何處理。


賴錦3


兒女應該有繼承權。根據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老人過世後,兒女只要進行了贍養義務的,其士地和房屋兒女們是可以繼承的。


家和萬事與6336


不能,確權的土地,戶口裡的人沒了、就收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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