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後踢人卻被罰款:法理應適當在乎道德

見義勇為後踢人卻被罰款:法理應適當在乎道德

火鍋店曾老闆等人因其在已制止違法行為後再次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行為過當

——本文系紅網第四屆全國大學生“評論之星”選拔賽參賽作品

11月21日晚,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官方微博針對11月19日發生的深圳女子在火鍋店被猥褻一事發布通報稱,林某鵬因猥褻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此外,火鍋店店主曾老闆等人的見義勇為行為獲得肯定,但因其在已制止違法行為後再次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行為過當,被處罰款200元人民幣。(11月22日《北京青年報》)

從警方對此事件的獎賞懲罰上來看,可以知道曾老闆僅僅是得到了言語表揚,沒有任何實質性的獎勵,然而卻要遭受200多元的罰款。雖說曾老闆的妻子陳女士對這一懲罰表示,沒有疑慮,接受罰款,以後在遇到此類事件該幫忙還是會幫忙,但是做好事卻受到懲罰,依舊令人心寒。

一方面,中國社會是一個法治社會,凡事有法可依,違法必懲,絕不容許有任何違反法律的行為發生;另一方面,中國社會又是一個道德社會,道德規範約束著社會行為,不讓人做出違揹人文道德的事情。眾所周知,法律是強制力,而道德是約束力,在社會日常生活中,並不是依靠法律來強制實施人的某種行為,更多的是靠道德來約束人的行為,這樣才能夠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因此,執法者在實施法律的過程中,應考慮其制裁結果是否合乎道德需要,將二者緊密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斷。

再者,大多人平時都會從傳播媒體上接觸法律事件,認識到一定的法律知識,然而僅僅停留在發生什麼樣的法律事件就瞭解什麼樣的法律知識的層面,就熟悉程度而言,法律對於普通人來說還是陌生的。而道德就恰恰與法律相反,在每個人的各個成長階段中都會受到道德思想的影響,其行為會得到糾正,而不是依靠法律。家庭、學校和社會的道德思想教導人凡事有所為,有所不為。因此,在曾老闆事件中,曾老闆行為的出現更多的是受到自身道德的影響,受到精神讚賞,卻受到物質懲罰。那麼,這一事件給大多人的影響可能會是在面對違法事件時,幫助者陷入了舉棋不定的思索,或許這會把受害人帶入不利的局面。“扶不扶”現象已經給人們帶來了不少深刻的印象。

最後,就曾老闆事件來看,理應是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其行為確實存在不當之處,但法律也應該考慮道德需要,功過相抵,不該有此懲罰,筆者認為當地警察局的做法欠妥,令人寒心。助人為樂本是中華傳統美德之一,是每個中華兒女都應該具備的優秀品質。因此,在面對不合理公正事件時,每個人都會義憤填膺,理應出手相助。然而,在當代生活中,人們本應不假思索、自然而然的行為,卻因為眾多寒心事件影響陷入思考:“幫不幫?”,有的更是畏之如虎,視而不見,從而給受害者帶去更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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