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家庭因為房產鬧到法庭,最後……這其中的法律知識值得關注

N晚報記者 錢姬霞

通 訊 員 善 筏 秀 舟

一日夫妻百日恩,但涉及房產利益時,“法”依然排在“情”的前面。日前,嘉興法院和秀洲法院審理的兩起房產案件,值得大家仔細看一看。

再婚老人可以自行處置房產?

耄耋之年的李老伯喪偶幾年後與陳某喜結連理,李老伯感念陳某對他的照顧,不久前找了個好日子去不動產登記中心將陳某的名字加在了自家的房屋產權證上。

陳某很高興,可三個子女知道後不樂意了,當即訴至嘉善法院要求法院判定李老伯的贈予行為無效。

說起這事,李老伯的三個子女滿懷忿恨。他們說,自家父親與三人的母親馬某早在上世紀50年代就結為夫妻,1999年在嘉善縣某街道置辦了兩套房產登記在父親名下。2013年母親去世時沒留下遺囑,父親和他們也未對房產進行分割。沒承想,僅僅過了三年,年近90歲的父親就與比他們年紀還小的陳某結了婚。更讓他們不能接受的是,如今父親在未徵求房產共有人(三子女)的同意下,將兩套房產的部分份額贈予了陳某,並辦理了不動產權證書。三名子女認為,母親去世後房產並未進行分割,在未徵得他們同意的情況下,父親無權擅自將房產份額贈予陳某,要求法院判定該

贈予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

對於自己被三名子女告上法庭,李老伯很生氣,他認為自己和陳某已經於2016年登記結婚,兩人雖然年紀相差30多歲,但相處很融洽,陳某對自己也頗為照顧,考慮到陳某一沒工作二沒社保,他覺得應該給她一個家。再說在房屋共有人上加陳某的名字是依法經過相關部門審批通過的,法律也規定老人有對財產自由分配的權利,子女們根本無權干涉自己。

既然事情鬧到了法院,就來看看法院審理查明後怎麼說。

法院認為,被繼承人馬某與被告李某系原配夫妻,兩人婚後共生育三個子女即三位原告。馬某去世後,因未對涉案房屋進行分割亦未約定份額,所以該房產為李老伯與三名子女所共有,根據我國物權法,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因此李老伯在未徵得子女們意見的情況下將部分份額贈予陳某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法院最終判定:被告李某將涉案房屋部分份額贈予被告陳某的行為無效。

離婚分割不動產

不能動了“他人奶酪”

現實生活中,有不少夫妻會在離婚時訂立離婚協議,比如約定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但是你知道嗎,並不是離婚協議中所有的約定都是有效的。

阿琳和阿成本是已攜手走過10多年風雨的夫妻,還育有一女,可兩人終究沒能熬過日常瑣碎的爭吵,於去年9月離婚。關於房產,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位於秀洲區王店鎮某處三底三層半樓房中的一層和三層歸阿琳所有,二層和四樓的半層歸阿成所有;六間平房租金歸阿琳所有。

然而協議離婚後,因財產分割問題,阿琳和阿成多次產生糾紛,經相關調解委員會調解重新簽訂協議,約定:平房西面三間租金歸阿琳所有;樓房產權各分一半(按離婚協議書分配)。但大半年過去,阿成一直未能按協議履行,阿琳只得一紙訴狀將他告上了法庭。

讓阿琳和阿成都沒想到的是,秀洲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了問題。原來,阿琳、阿成協議分割的宅基地房屋,系家庭戶共同申請建造的,而當時家庭成員除阿琳、阿成外,還有阿成的母親及女兒。在庭審中,阿琳承認其他家庭成員對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並不知情,經相關調解委員會調解簽訂協議時也沒有徵得其他家庭成員的同意,同時其他家庭成員均表示不放棄其應有的份額。

法院審理後判決:因該宅基地房屋不屬於阿琳、阿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協議處分了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事後也未能得到其他家庭成員的追認,該部分應屬無效,阿琳要求分割上述宅基地房屋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通過此案,法官也提醒大家,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涉及他人利益的,在未得到追認的情況下,該部分沒有法律效力。本案中阿琳如堅持分割財產,也需要在所涉當事人先行分家析產後另行主張。(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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