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一把舉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個人進行冷靜的思考——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霍姆斯
好久都沒有人死得這麼有反轉戲劇性了。
近日,江蘇崑山社會人龍哥酒後駕寶馬車,在非機動車違章變道撞到一電動車,龍哥為了向車內的妹子和小弟顯示霸氣,下車對騎車男拳打腳踢,然後覺得不過癮回車裡拿刀追砍。
龍哥本以為對方會磕頭認錯逃跑,結果對方絲毫不慫,龍哥一緊張竟將刀甩飛,這時被騎車男撿刀將龍哥反殺。
龍哥很鬱悶,我就裝個逼,你怎麼不按套路跑,還砍我。
全國上億人沒人為龍哥惋惜,全都一臉笑嘻嘻。
具體的畫面應該是這樣的……
現在人們關心的,是騎車男的命運。
到底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要判幾年?
01
騎車男會被判刑嗎?
很多人都以為:
1 .龍哥一夥當時有數人,先罵人再打人後砍人,據傳車裡仿真槍和其他管制刀具兇器,對方可能再次從車裡拿刀,或者從車裡出來同夥繼續傷害,所以騎車男反殺是有理由的。
2. 電動車主是個電工,為人老實本分,家裡父親剛走,兒子又患上癌症,是個很悲苦的人。
而龍哥出道即巔峰戰功顯赫。
2001年盜竊罪,被判四年半;
2006年因打架鬥毆被拘留;
2007年因敲詐勒索被判9個月;
2009年因毀壞財物被判3年;
2013年持刀傷害,後取得諒解沒被追究;
2014年因故意傷害被判二年。
現在主營業務就是放高利貸。
國家從2018年一月就開始反黑,所以會依照此案弘揚正氣打黑除惡。
但是,崑山市檢察院的一則聲明澆了眾人的冷水,竟把電動車男定性為犯罪嫌疑人持刀傷害。
法制日報也撰文判定騎車男故意傷害要被判刑。
有法官對此案的解釋是,龍哥刀掉開始逃跑時,犯罪行為就停止了,這時電動車主就不能再繼續追了,如果砍人,就是故意傷害。
所以,這個事件電動車主是要被判決有罪的,罪名很可能就是防衛過當或者故意傷害。
大概率還是要被判刑的!
但是!
在你生命受到侵害的時候,你會想施暴人並不一定是真的逃跑,很有可能回車再拿一把刀,或者開車去撞電動車主,或者糾結同夥繼續傷害。
歹徒持刀對著你,你不能反擊,因為傷害“尚未開始”。
當壞蛋的刀插入你的身體後,你仍然不能反擊,因為傷害“自動停止”。
當壞人的刀從你體內拔出後,你還是不能反擊,因為傷害“實施完畢”。
所以我們,面臨侵害時應當報警,不能隨意傷害對方;如果反擊就都視為鬥毆,被判故意傷害罪乃至故意殺人定罪。
最好的正當防衛就是跑!
02
在中國正當防衛有多嚴?
中國刑法中,正當防衛的成立需要滿足5個要件:侵害現實存在,侵害正在發生,具有防衛意識,針對侵害人防衛,不超過必要限度。
從立法來看,中國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成立條件並不嚴苛,但是,司法機關在實際操作中對於構成“正當防衛”條件可以說是極為苛刻。
從近20年來涉及正當防衛的案例來看,因正當防衛最後被判無罪的案例數量極少,判無罪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一。
2017年,11 名催債人對欠債女性侮辱達一小時,被其子於歡用水果刀刺死一人。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後迫於輿論改成5年。
2016 年,一位得知妻子被強姦的丈夫在追趕強姦犯過程中將其打傷,被判故意傷害罪。
2009 年,由於鎮政府人員糾纏要求提供性服務,被賓館服務員鄧玉嬌刺死,法院一審鄧玉嬌構成故意傷害罪,迫於輿論有罪免罰。
2009年,因為停車問題,施暴人孫某集結三人暴打小吃攤攤主宋某,宋某被打倒在地順手從攤位上拿起一把菜刀將2兩人砍成輕傷。
法院判宋某故意傷害罪。2004 年,長沙出租車司機撞死劫匪,法院認為司機是在劫匪逃離過程中將其撞死,劫匪的侵害行為已經中止,正當防衛不成立被判三年。
2000 年四川瀘縣,王某強行要與楊某發生關係,楊某被按在地時順手拿鐵器將王某砸傷。一審檢察院和法院均認定楊某為故意傷害罪。
2008年的瀋陽,擦鞋匠邱福生拿刀砍死暴力敲詐勒索地痞 ,被控故意殺人罪。
03
世界各國正當防衛標準
1.美國
第二修正案屬於權利法案的範疇,它賦予人民許多不可侵犯的基本權利,美國人人都有保護自己生命和財產安全的權利。
跟世界其他國家相比,美式自衛的條件恐怕是最寬鬆的了。
美國有個殺夫案例,面對持續的家庭暴力,妻子把睡夢中的丈夫給殺死。
經法官判罰後,妻子無需坐牢,只要在家服一年緩刑。
美國的“不退讓法”(stand-your-ground law)。
該法規定,民眾遭遇侵害,而公共權力不能提供應有的保護時,在任何場所,受害人都有權運用致命武器來對抗來自加害人的致死或者重傷的攻擊,無需退讓。在這種情況下殺人,將被視作“正當防衛”。
照中國法律標準,這是絕對不允許的。
有個案例是,面對四個黑人搶劫,工程師戈茨在地鐵拔槍自衛,1人癱瘓3人受傷。
法庭上他的解釋是,他曾經被打劫過,認為自己沒有得到警方的有效幫助,於是,他決心攜帶槍支,自己保護自己,贏得廣泛的同情。
美國初審和高級法院都宣判戈茨無罪。
美國德州一位父親,把強姦自己5歲女兒的罪犯赤手空拳打死。
警長表示,他有權保護自己的女兒。屬於可以原諒的自衛,陪審團認為,他是有理由地正當殺人,因此判他無罪。
“就地防衛”法
美國法律規定:一個人在遭遇緊急狀況,且生命受到威脅的時候,可以名正言順地使用武力自衛,甚至是至對方於死地的手段。
2011年1月,美國佛羅里達州14歲少年薩維德將欺凌自己的班霸刺死,佛州法院以“不退讓法”為依據,判定無罪。
“城堡法”(Castle Doctrine)
在美國,如有人未經允許,闖入了私人領地,在主人警告無效之後,是可以開槍射殺的。這是被寫入憲法規定受到保護的。
2012年,美國俄克拉何馬州18歲女子麥金莉家中有兩名持刀歹徒闖入,麥金莉為了維護自己安全,持霰彈槍擊斃歹徒,法官判定她無罪,不予起訴。
2.中國香港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8條:“任何人因不幸情況或出於自衞而殺人,或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合法殺人,均不會因此招致處罰。”
3.韓國
韓國《刑法典》第21條規定:“
(一)為防衛自己或者他人的利益,對於正在進行的不正當侵害而採取行為的,如有有相當理由,不予處罰。
(二)防衛過當的,依其情況可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4.印度
《印度刑法典》第102條規定:“人身防衛權,從實行犯罪的企圖或威脅引起危害人身 的恐懼時開始,即使該犯罪尚未實施。
只要這種危害人身的恐懼繼續存在,這種 防衛權也就繼續存在。
5. 加拿大
《加拿大刑事法典》第37條規定:人身防衛的時間條件始於攻擊將要發生,止於攻擊結束,但是攻擊雖然已結束,但有可能再次發生時也允許進行防衛。
使用武力保護自己免遭攻擊,應視為正當。
6.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刑法典》第102條規定:當實施某種犯罪或企圖實施某種犯罪的威脅已經表現出來,能合理地令人擔心危及人身時,便可行使人身防衛權。
7.德國
《德國刑法典》第32條第2款規定,“為使自己或他人免受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而實施的必要的防衛行為,是正當防衛”。
簡單說就是受害者不需要等到被打才還手,只要感覺他要侵害你,你就可以動手。都屬於正當防衛。
8. 日本
日本的《盜犯等防止和處分法》規定:“即使不是對自己生命、身體或貞操造成有現在危險,但是,由於犯罪人的恐怖行為,以至於當場殺傷犯人時,不處罰”。
對於這件事,幸好有視頻記錄下來了全程,這種用暴力兇器欺壓老實人的行為,如果這都不算正當防衛,什麼還算!
希望此案不會成為第二個南京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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