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不可抗辯期”真的是傳說中的“免死金牌”嗎?

對於比較關注保險的消費者來說,可能多少都聽到過一些關於“不可抗辯”條款的知識。那麼,不可抗辯條款真的是傳說中的“免死金牌”嗎?

關於保險裡兩年不可抗辯期的看法,可以說是眾說紛紜,各有各的看法。樂觀派的看法是,只要保險合同成立超過兩年,不管有沒有如實告知,出險時都能得到理賠;而悲觀派認為,不如實告知的話,兩年不可抗辯期也不起作用,保險公司可以以此作為拒賠的依據和理由。

“兩年不可抗辯期”真的是傳說中的“免死金牌”嗎?

今天不妨跟著小編的步伐一起來了解一下兩年不可抗辯期吧!

在09年頒佈的新保險法中,將“兩年不可抗辯期”描述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 2年 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在保險合同中列入不可抗辯條款,是維護被保險人利益、限制保險人權利的一項措施。

不可抗辯條款發展史

從歷史上看,不可抗辯條款是為了度過“誠信危機”、重塑保險公司信譽而出現的。

“兩年不可抗辯期”真的是傳說中的“免死金牌”嗎?

18世紀末到19世紀上葉,英國的壽險市場還普遍實行嚴格的保證制度,被保險人索賠時,只要保險公司發現有不如實告知的行為,即使這個行為對於保險風險沒有實質性的影響,保險公司都可以以此為由拒賠。這使得合同糾紛案層出不窮,保險公司也因此被稱為“偉大的拒付者”,直接導引發了公眾對保險公司的信任危機。


1848年英國倫敦壽險公司出售的產品中,首次應用了不可抗辯條款,即合同生效一定時期之後,保險公司就不得以投保人誤告、漏告等情況為由拒絕賠付。這一條款一經推出,讓公眾對保險公司重新恢復了信任。


1930年,不可抗辯條款首次成為法定條款,由美國紐約州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在該州保險法例中加以規定,要求所有壽險保單必須包含此條款,以約束保險人的行為,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防止保險公司不當得利,最終保護整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目前亞洲各國保單都有一項條款“若保單牽涉詐欺,可追溯終身”,單是這項條款,就有許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其中所謂的“詐欺”是由誰來認定呢?是保險公司本身?司法機關?還是第三方公證單位?之後所衍生出的種種問題,會讓客戶心力交瘁,最後還不一定能獲得合理的賠償。

《保險法》16條“不可抗辯條款”內容: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為大家通俗的翻譯一下:

①投保人有義務如實告知自己的身體健康情況。

②由於投保人故意或過失,合同成立2年內,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和拒賠。

③合同成立2年後,保險公司不得以未如實告知而解除合同,或拒絕賠償。

2009年保險法修改生效的這個條款是非常有利投保人的條款,對促進中國保險行業發展有深遠的意義。

但是兩年不可抗辯期條款,也絕不是帶病投保的利器,並不是只要熬過了2年就萬事大吉了,如果存在故意期滿,甚至構成欺詐,兩年不可抗辯也是不起作用的,要在合法的基礎上才行。

三個具體法院判例分析:

“兩年不可抗辯期”真的是傳說中的“免死金牌”嗎?

✔2015年10月13日,王某向保險公司為其自己投保保額為20萬元的重大疾病保險。

✔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4月4日,王某因甲狀腺結節在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院附屬協和醫院住院治療,出院診斷為甲狀腺惡性腫瘤。(均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範圍)。

✔2018年4月30日,王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同年5月7日,保險公司做出拒賠決定:解除保險合同;退還所交保費12000元。經多次協商理賠未果,王某遂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王某在投保前已患有甲狀腺結節、鈣化,系“帶病投保”,而在投保前王某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因此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合同生效日為2015年10月14日,保險公司於2018年5月7日才提出與原告解除保險合同,已超出法律規定的二年期限,原告作為投保人依法享有取得理賠款的權利,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投保人王某20萬元。

上面的案例就是一個典型的雖然未如實告知,但是由於保險法第16條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的規定,順利獲得了理賠的案例。

那麼是不是所有的案例都能獲得賠付呢,當然不是,有2種情況需要特別注意:

情況1:如果投保時重疾已經發生:

✔客戶薛女士2010.3.16投保某重疾產品,2015年因乳腺癌申請報案,要求正常賠付。經調查:2010.3.11-3.15客戶在人民醫院因發現右乳腫塊一年住院治療,出院診斷:右側乳房癌,癌症確診時間為2010年3月11日,出院後立即投保。客戶隱瞞投保前病史,事實清楚明確,惡意投保動機明顯,證據確鑿,故保險公司案件做拒付處理。

✔這種情況就不在適用兩年抗辯期了,否則就是變相鼓勵惡意騙保行為,而且目前法院類似的判例比較多,都是支持拒賠的。


情況2:沒有如實告知,2年內發生了保險事故

✔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一般都是會拒賠的,就算擔心2年內發生了拒賠,拖延時間到2年後,一般也很難拿到理賠。

總結

雖然兩年不可辯條款對我們投保人是非常有利的條款,避免由於自己疏忽大意導致一些事項未如實告知,只要過了兩年不可抗辯期,保險公司沒有提出異議的話,那麼將來不得以此為拒賠理由了。但是長期來看,也可能誘發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保險公司出於保護自己利益可能會加強核保,甚至提高保費等作為應對。

所以無論是什麼情況,建議大家都做好如實告知,從源頭上消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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