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張明高團伙罪行錄

案子大家估計已經看過了,我整理點不一樣的資料,把詳細的犯罪過程寫出來,以警後人。

武漢人張明高,長期以來對現實不滿,蓄意報復社會,原在武漢航海照明器材廠金工車間當工人時,自1980年起,利用生產用的金屬材料和零件,秘密製造手槍五支及子彈若干發。並騙得其大姐夫袁某某之父的獵槍火藥購買證,在漢口武聖路漁獵商店購買無煙火藥,然後以自制的槍彈殘害群眾。此後,張明高於1983年12月30日,1984年2月22日,1987年4月22日、4月25日、12月26日,1988年8月26日凌晨,分別竄至江漢、江岸兩城區的街道及宿舍區,持自制土槍朝行人王某、萬某、楊某、潘某的頭部射擊,將四人打死;擊中行人徐某面部、曾某頭部、左某面部,致三人重傷;擊中清潔女工劉某頸部,致其輕傷。

武漢張明高團伙罪行錄

1990年初,張明高為了擴大犯罪勢力,糾合宋建廉、熊宗壁、彭毅三人組成犯罪集團,規定集團“紀律”,傳授用槍方法,確定各自代號,明確個人分工,商量搶劫計劃,策劃共同作案。1990年11月至1991年9月,該集團共作案六起(其中未遂一起),劫得人民幣91670元,並殺死二人。此外,張明京還於1988年10月至1990年1月間,夥同陳濟賢(另案處理)盜竊作案三起,竊得價值人民幣5700餘元的香菸及人民幣3800餘元,有價證券1500元和企業認購的國庫券39300元。

武漢張明高團伙罪行錄

1987年6月1日凌晨5時許,張明高竄至漢正土產日雜商店,持鐵叉朝值班員李某頭、頸、胸部猛戳,致李聯合性損傷而死亡,遂撬開保險櫃兩個,劫得人民幣600餘元,爾後在作案現場澆上汽油縱火,以圖湮滅罪證。

1989年12月10日凌晨3時許和1990年1月9日凌晨3時許,張明高分別翻窗竄入武漢市公安局鮑家巷派出所和漢中街派出所,盜得手槍二支,手槍子彈160餘發,電警棍四根,C2005對講機一部,人民幣12200餘元。

1989年12月12日凌晨6時許和1990年11月13日凌晨5時許,張明高攜手槍竄至江漢區中山右巷、舞白巷、東堤街124號門前,持搶將男青年張某、譚某、宋某打死。

1990年4月19日晚9時許和同年5月11日晚9時許,張明高分別持手槍,竄至江漢區民族路、漢正街,先後向行人鍾某、陳某及黃某兄弟二人射擊,將四人打死,劫得密碼箱二個,內裝人民幣9500餘元及香菸、衣服等物。

1991年2月15日凌晨3時許,張明高攜手槍、砍刀等兇器竄入武漢橡膠廠門衛值班室,持槍威逼併先後捆綁值班人員程某、吳某、廖某的手腳,接著朝另一值班員程某頭部開槍,將其打死。隨後,又用砍刀先後砍下被捆的程某、吳某、廖某三人的頭顱,並帶到其住處隱藏,後又分別拋於下水道、泵站水中。

1991年11月1日下午6時許,張明高攜手槍一支、尖刀一把等兇器竄至武昌徐家棚香菸市場,持槍將攜有鉅額煙款的劉某打死,劫得裝有人民幣75000餘元的提包一個。逃竄中,張明高又先後開槍打死追攆的群眾吳某、樓某,並劫得葉某自行車一輛逃離作案現場。

1988年10月3日晚、1989年4月28日晚、1990年1月5日凌晨1時許,張明高夥同陳濟賢(另案處理)分別竄至武漢市菸草公司漢口批發部倉庫、武漢長虹襪廠財會室、武漢包裝印刷聯合公司財會室,撬開保險櫃三個,盜得人民幣3800餘元,國庫券1100餘元,保值公債400元,企業認購的國庫券39300元及價值8300餘元的香菸。

1990年11月,張明高、宋建廉、熊宗壁、彭毅密謀策劃後,多次竄至漢口揚子街服裝市場,窺測個體經營者的活動,選擇搶劫對象。在確定了江漢洪益二巷八號為搶劫目標後,張、熊、彭三人竄至附近熟悉環境,並制定了具體搶劫計劃。同年12月1日凌晨3時許,張明高、宋建廉各攜一支手槍及繩索等作案工具,翻窗進入洪益二巷八號石某家,蒙面持槍威逼石某夫婦,由宋捆住二人的手腳,並堵口、割斷電話線,劫得人民幣27000餘元及價值人民幣21700餘元的L15型錄相機一部、金項鍊、金手鍊、金戒指等物品。宋建廉分得現金13000元,L15型錄相機一部;張明京分得現金140000餘元。

1991年1月,張、宋、熊、彭四人經共同策劃,確定漢口揚子街九龍精品服裝店店主和某服裝個體經營者伍某為搶劫目標後,由彭毅探聽到嚴某的姓名,接著張、熊、彭三人又採取分段跟蹤的手段,分別窺探到嚴某和伍某的住址。同年1月30日晚,張、宋、熊、彭四人攜手槍二支及藏刀、麻繩等作案工具,竄至伍某家附近欲行搶劫,因見有值班人員巡邏而搶劫未逞。次日凌晨3時許,張、宋、熊三人又翻牆進入嚴家,蒙面持槍威脅嚴某及其女友和家人,捆綁嚴的雙手,用布套罩住嚴的頭部,並割斷電話線,劫得人民幣7000餘元及價值人民幣20700餘元的金首飾等物。

1991年2月,彭毅向同夥提供了漢口清黃路服裝市場個體經營者劉霜的情況後,又帶張、宋、熊三人到劉家附近窺視進出路線,精心策劃搶劫。同年3月28日凌晨4時許,張明高、宋建廉各持手槍,蒙面竄入劉某家,用攜帶的布套罩住劉某夫婦的頭部,劫得人民幣4000元及價值人民幣8000餘元的金首飾。人民幣由張明高、宋建廉均分,所劫金首飾連同前述在石某、嚴某家劫得的金首飾一併改制後,由張明高分給彭毅價值1700餘元的金戒指一枚,其餘由張、宋、熊三人均分。

1991年4月,張、宋、熊、彭四人竄至漢口揚子街服裝市場,確定個體經營者餘某為搶劫對象。張明高跟蹤得知餘的住址後,又與宋、熊、彭三人兩次竄至餘家附近窺測進出路線。4月9日晚9時許,張、宋、熊三人攜手槍二支及匕首等作案工具,蒙面闖入餘家,持槍搶劫。當餘反抗時,熊宗壁開槍擊中餘的胸部,將餘打死。爾後三人逃離作案現場。

1991年4月11日上午9時許,張明高攜手槍一支蒙面闖入伍某家,用攜帶的布套罩住伍某妻子嚴某及嚴的姐姐的頭部,用麻繩捆住二人的手腳,劫得價值2800餘元的金首飾五件。

1991年10月3日凌晨2時許,張明高,宋建廉攜帶手槍、鐵撬槓等作案工具,竄至江岸區新材百貨商店,蒙面翻牆進入該店,宋建廉用尼龍繩捆住值班員夏某的手腳並堵口,張明高持鐵撬槓猛刺另一值班員顏某的胸頸部,同時,宋建廉用繩索捆住顏的腳,用蚊帳捂住顏的嘴,顏因肺、氣管破裂出血、引起支氣管堵塞而死亡。嗣後,二人撬開保險櫃,劫得人民700餘元及價值人民幣1500餘元的打火機、剃鬚刀等物。

綜上所述,張明高非法制造和盜竊槍支、彈藥,大肆進行殺人、搶劫、放火、盜竊,共作案28起,直接殺死20人,參與殺死1人,殺傷4人;單獨劫取財物計人民幣87900餘元,與集團成員共同劫得財物計人民90600餘元,所劫公私財物共計人民幣178500餘元;單獨及夥同他人盜竊公共財物計人民幣24700餘元。宋建廉參加持槍殺人、搶劫作案六起(其中未遂一起),與集團成員共同搶劫公私財物計人民幣90600餘元,並在搶劫犯罪中夥同張明高殺死一人。熊宗壁參加持槍殺人、搶劫作案三起(其中未遂一起),與集團成員共同搶劫公私財物計人民幣27700餘元,並在搶劫中持槍直接殺死一人。彭毅為殺人、搶劫作案出謀劃策,多次提供搶劫線索,跟蹤搶劫對象,窺測搶劫地點,並直接參加持槍搶劫作案一起(未遂),另分得價值人民幣1700餘元的金戒指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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