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除名”操作技能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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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股權君要給大家分享一個合夥企業中員工被除名的案例。什麼?員工不退夥竟然也可以除名??被除名真的可以嗎???大家快跟著股權君品品今日案例吧。

簽訂《合夥協議》

2009年3月9日至2016年3月9日期間,楊瑾在五舟公司任銷售經理。五舟公司為了激勵員工決定成立廣州鑫而行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鑫而行企業”)以實施股權激勵。

於是,在2015年4月12日楊瑾(有限合夥人身份)與五舟公司的企業經理(普通合夥人)及案外30名有限合夥人經協商共同簽署了《廣州鑫而行企業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合夥協議》,約定“楊瑾為有限合夥人,出資金額8333元,出資比例為0.1667%,需於2015年6月30日前繳付”。

《協議》第21條約定了退夥情形——“有限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自願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協議》第23條對除名做了規定——“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普通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如被除名合夥人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則須以其實繳出資金額為限對合夥企業進行賠償。如被除名合夥人未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則退還其實繳出資金額。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最終,全體合夥人均在《協議》上籤了字。

簽訂《補充協議》,鑫而行企業成立

過了一段時間,全體合夥人又共同簽訂了《廣州鑫而行企業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合夥協議之補充協議》,約定有限合夥人可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部分或全部財產。《補充協議》還對財產轉讓的時間和價格作了如下約定:如該有限合夥人在被投資公司或其子公司任職未滿2年(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至批准離職日),有限合夥人應當自提出書面離職申請日起30日內一次性轉讓其所持有的合夥企業的所有股份,普通合夥人以其實繳出資金額和同期銀行存款利息合計金額購買該有限合夥人轉讓的本合夥企業中的股份。2015年5月8日,鑫而行企業成立。

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楊瑾就這樣工作了8年。然而在2016年3月,五舟公司向楊瑾發送瞭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聲稱由於楊瑾工作業績長期達不到公司要求,因此決定在2016年3月10日正式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為此,雙方就勞動關係產生爭議。後爭至仲裁委,仲裁委最後做出要求五舟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違約金的請求

被除名,訴至法院

2016年8月11日,鑫而行企業合夥人召開會議,決議內容因楊瑾的離職屬於《協議》及《補充協議》所規定的應當退夥的情形,但其故意不配合鑫而行企業辦理合夥人退夥手續,給鑫而行企業造成損失,因此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決議將該除名。

楊瑾不同意,這次又與鑫而行企業發生爭議,雙方最終訴至法院。該退夥糾紛經歷了二審。最終,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楊瑾在鑫而行企業中除名並辦理退夥工商變更登記。

明律師點評

本案例的爭議焦點在於:楊瑾是否已從鑫而行企業退夥?

首先,大家要知道鑫而行企業是五舟公司為了更好地對員工實施股權激勵計劃而設立的持股平臺。而2016年,楊瑾已同五舟公司解除了勞動關係。那麼竟然楊瑾已經不再是五舟公司的員工,其也不應該再是鑫而行企業實施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對象。其次,根據上文《協議》第21條、第23條及《補充協議》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鑫而行企業中對合夥人的除名只需要經得普通合夥人的一致同意即可,而鑫而行企業在2016年8月已召開過合夥人會議,楊瑾經除名是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

綜上,楊瑾被除名有法可依,有理可據,退夥是必然的。

好了,這就是今日案例了。我是股權君,我們宗旨是:所有不懂股權的創業,都是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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