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的好日子要过去了!职业放贷人手中的合同,这次被判无效!

职业放贷人,就是把“借钱给别人,收取高额利息”作为挣钱职业,以此为生计的人,俗话讲叫“放高利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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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来大家对这部分人又爱又恨,有的人在实际生活中确实需要有这样方便快捷的借款途径,万一什么时候自家生意周转不灵呢?

更多人提起放贷人恨得咬牙切齿,因为被他们的高息逼迫到卖房卖地的不在少数,家婆人亡的也偶有听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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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法律为什么还要支持这些放贷的,还帮他们来要账?

对于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是不禁止民间小额借贷的,亲戚朋友熟人间相互周转一笔并不是什么大事,只要利息约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借钱就需有借有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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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职业放贷人来说,情况就…不那么乐观

江苏高院日前公布了一则职业放贷人讨债败诉的案例:

2018年6月,当事人余先生接到所谓“投资公司”打来的电话,称他们公司可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阶段。恰逢资金短缺,急需借钱的余先生应电话要求,带上了自家房产证、行驶证,开着自己的奥迪车来到投资公司商讨借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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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了余先生的材料后,该公司表示能够借给他10万元,月息12%(惊恐表情),借款时要先扣除一个月的利息和2000元手续费。

此外,余先生还需要在已经拟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位置签名。如果到期他没有全额还清本息,就把他的房子拿来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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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余先生有还款能力,投资公司还派人到余家进行“家访”,查证其资信能力后,由该公司里负责车贷业务的关业务员扣除1.2万利息和2000元手续费后,将8.6万元转账给了余先生,并签订借贷合同。

当天,关业务还与余先生签订了借据一份,并由余先生出具一张收条,表示“已收到关业务银行转账10万元”。

手续办完,钱借出去了,可惜到期后余先生不肯还了。关业务多次催讨均没有结果,他持借据、借贷合同等证据将余先生告到当地法院,要求其返还借款8.6万元,以及从借款日开始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与违约金,其中利息要按年息36%计算;律师费也由余先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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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中,关业务自称是投资公司的老板之一,和借款人余先生本是朋友关系,借钱给他是出于好意。

余先生则坚称自己并不认识关业务,且当初“家访”的工作人也不姓关。另外自己是向投资公司借款,还钱也是还给公司,而非关业务个人。最后,余先生提出,原本签订的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超出国家法律规定许可范围,已属高利贷;自己只应偿还8.6万本金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此外,违约金也是不合法的,自己也不该承担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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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方各认己方有理,经过审理后法官认为,关业务主张余先生向他借款10万元,实际只交付8.6万;余先生确认收到8.6万,但认为自己借的不是关业务个人的钱。两方就出借人主体存在争议

但余先生所出具的证据中,借款合同书、借据、收条均记载清楚,出借人是关业务;8.6万元也确由关业务的个人账户转入余先生名下;借款凭证都由关业务一人持有。综合这些情况,可以认定关业务为本案实际出借人

但是,我国相关法律有规定,没有经过批准的个人或机构不能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关业务以投资公司为平台,针对有借贷需要的不特定人员出借款项并获取利益,其行为显然没有经过相关管理机构批准,确系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金融业务活动,是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关业务进行非法经营的行为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他与余先生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所对应的高息约定和律师费约定等条款均无效。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余先生偿还所借本金8.6万元,以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他费用无需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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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法律空子,以为签了合同拿了借条、收条,有转账记录,各种证据齐全就能用法律保护自己的非法权益了?图样图森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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