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提籃子”行為亮劍

湖南方言裡,“提籃子”是一種比喻,意指一些人利用領導幹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在公共資源交易等領域充當中介、提供幫助,幫他人獲取利益、為自身謀求私利。今年9月,為加強對這一腐敗問題治理,湖南省委、省政府發佈《關於禁止利用領導幹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提籃子”謀取私利的規定》(下文簡稱《規定》),旨在斬斷“提籃子”背後的無形黑手。

“領導幹部手中的權力只能用來為人民服務,不能成為謀取私利的工具。”湖南省紀委監委主要負責人表示,新規的實施是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內在要求,將有效治理權錢交易、政商勾結的腐敗亂象,有利於淨化政治生態,營造良好的社會風氣。

亮劍“提籃子”亂象,出臺禁止性硬規

“提籃子”主要有三種表現形式:一是領導幹部的親屬或子女,接受企業主的請託,“穿針引線”、斡旋受賄;二是領導幹部的親朋好友、下屬等特定關係人,假借其他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然後轉手出讓謀利;三是領導幹部先施惠於下級、商人,再打招呼讓他們關照自己的特定關係人,進行利益交換。

“給我幾個點的‘管理費’,這個項目就是你的”“批文3天內能下來,但你得給我些錢運作運作”……這些赤裸裸的“提籃子”行話,暴露的是利用領導職權職務影響力“空手套白狼”的非法行徑。

婁底市政協原副主席、婁底市中心醫院原院長肖揚利用職務之便,包攬插手工程,將醫院基建項目變成了“提籃子”工程。2013年12月,婁底市中心醫院新綜合樓工程招標。婁底市中心醫院醫生彭某某掛靠湖南省建工集團,參與競標。肖揚在工程招標、撥付工程款等方面為彭某某提供幫助。為答謝肖揚,2012年至2018年,彭某某先後25次送給肖揚現金人民幣共計650萬元。8月15日,肖揚被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提籃子’的人無需有權,只要能抱上權力的‘大腿’,用權力為金錢開道,就能獲得鉅額利益,很多人甚至不需要參與到項目的實際業務中來。”省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負責人說,“提籃子”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在權力掮客的“撮合”下,工程項目等“順理成章”地落到特定對象手中,領導幹部、中間人和承包方不動聲色就能完成權錢交易。

7月下旬,中央第八巡視組在向湖南省委反饋巡視意見時明確指出,有的領導幹部親屬插手工程項目,內外勾結“提籃子”謀取利益,幹部群眾對此反映十分強烈。

向“提籃子”行為亮劍,刻不容緩!湖南既加大對突出問題的打擊力度,又從制度入手,健全防範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大治本力度。省委省政府將治理“提籃子”現象列為巡視整改的重要內容,出臺專門針對“提籃子”頑瘴痼疾的禁止性規定。

“‘提籃子’一詞直觀形象,又具有鮮明的湖南地域特色。把‘提籃子’字眼寫進標題,就是為了釋放禁止‘提籃子’行為的強烈信號,迅速在全省上下形成打擊‘提籃子’行為的高壓態勢。”省紀委監委主要負責人說。

聚焦經濟領域,以“關鍵少數”帶動“絕大多數”

《規定》的一大特點,在於針對性強,全部內容都圍繞如何禁止“提籃子”行為展開。

省紀委監委調查發現,“提籃子”主要發生在工程項目建設等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但又不侷限於這一領域,其他經濟領域同樣存在“提籃子”行為。因此,此次實施的《規定》主要聚焦經濟領域。《規定》重點在於開出負面清單,從公共資源交易、房地產開發、行政審批等6個方面作出禁止性規定。

“表面上看,完成‘提籃子’動作的是領導幹部的至親好友,而隱藏在‘提籃子’背後的,是那些所謂手握‘實權’的領導幹部。”省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說。

曾先後擔任湖南省國土資源廳廳長、湘潭市委書記、湖南省政協副秘書長的陳三新,受其侄兒請託,多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給時任湘潭市政府相關領導打招呼,為其侄兒請託的蘇州吳地雅舍置業有限公司到湘潭投資項目一事提供幫助;給時任湘潭市規劃局相關領導打招呼,為上海華凱展覽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承攬湘潭市規劃展示館布展工程提供幫助等。陳三新本人或通過妻女23次收受財物。8月15日,陳三新被雙開,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必須抓好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規定》重點規範副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堅持以“關鍵少數”帶動“絕大多數”。根據監察法規定要求,設置兜底條款,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全覆蓋。

《規定》還強調,領導幹部發現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提籃子”的,或者他人以本人名義“提籃子”的,應當立即制止,並在30日內向上級黨委、紀檢監察機關報告。應當制止未制止、應當報告未報告的,從重追究責任。

對待“提籃子”要勇於說“不”,做好登記報告

此前,雖說大家對“提籃子”行為恨之入骨,但多數人敢怒不敢言,勇敢站出來抵制的人很少。但《規定》施行後,全省各地各單位行動迅速、認真落實。全省多地市紀檢機關曝光了“提籃子”典型案例,數十名領導幹部被“點名”。

《規定》要求,對待“提籃子”,要勇於說“不”:相關單位或者人員發現以領導幹部名義“提籃子”的,不論真假,應當登記在案,全程留痕,並按照“不信、不見、不理、不辦”原則處理,同時向同級或者上級黨委、紀檢監察機關報告,也可以向相關領導幹部本人報告。相關單位或者人員未履行登記、報告義務,或者明知違規予以辦理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相關單位或者人員主動給領導幹部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提籃子”創造條件、提供機會的,將從嚴查處。

“在‘提籃子’行為帶來的不良風氣下,各地甚至滋生出假冒領導幹部親朋好友‘提籃子’的騙子。他們滿口謊話,活躍在政商之間,騙吃騙喝騙錢。”省紀委監委案件管理室負責人告訴記者。

今年4月4日,懷化市規劃局原局長彭章南被採取留置措施。4月6日,彭章南親屬託關係找到當地一個“能人”,謊稱與省紀委領導關係密切,答應幫忙“撈人”,並收取了彭章南親屬的錢財用於活動經費。省紀委監委迅速查辦,依紀依法處理,最終,在司法機關共同努力下,這名“能人”受到了法律制裁。

“《規定》規範的對象既包括領導幹部,又包括領導幹部的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還包括假借、假冒領導幹部名義的人員,以及其他責任單位人員。同時,《規定》提出明確具體要求,建立了登記、報告、移送等制度,明確了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具有很強的操作性。”省紀委監委案件管理室負責人表示。

“‘提籃子’猶如一雙無形的‘黑手’,讓政商‘勾肩搭背’、不清不白。《規定》的實施,將促進全省各級黨組織進一步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規範領導幹部履職用權,構建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打造親清新型政商關係。”省紀委監委主要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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