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開始處理低速電動車:先整後治,開放窄門

六部委開始處理低速電動車:先整後治,開放窄門


國家層面,對低速電動車的處理終於開始了。

11月8日,工信部官網發文稱,經國務院同意,工信部等六部委印發了《關於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文末附全文),要求各地清理整頓低速電動車,嚴禁新增低速電動車產能,加強低速電動車規範管理。


六部委包括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清理整頓”、“嚴禁新增”、“加強規範”……六部委首次針對低速電動車聯合發聲。雖然措辭強硬,但並非要全面否定低速電動車,歸根結底是為後續管理做準備,打掃乾淨屋子,再放合規車企進入。

“通知”可以說是“三個一批”的具體落地。清場之後,能“升級”或“規範”,進而進入窄門的車企是極少數,絕大多數玩家恐怕只能淘汰出局。

處理低速車,國家要動真格了

和以往相比,六部委此次發佈的通知涉及範圍廣、處理力度大。

“通知”明確,低速電動車主要指行駛速度低、續駛里程短,電池、電機等關鍵部件技術水平較低,用於載客或載貨的三輪、四輪電動機動車,包括老年代步車等。

該通知的前兩部分,“開展低速電動車生產銷售企業清理整頓”和“嚴禁新增低速電動車產能”,以清理、整頓和限制為主。

一方面,限期3個月,即2018年11月-2019年1月,完成對低速電動車生產銷售企業的調查摸底和整改;另一方面,嚴格禁止新增低速電動車產能。

不過,這並不意味著,國家要把低速電動車一棍子打死。發佈“通知”,根本目的是為後續的低速電動車管理做準備,打掃乾淨屋子,開放窄門,放合規的低速車企進入。

繼續堅持“三個一批”

完成清理整頓後,後續將如何管理低速電動車?

“通知”的第三部分“建立長效監管機制”指出,要按照“升級一批、規範一批、淘汰一批”總體思路,加快制定發佈《四輪低速電動車技術條件》等國家標準,加快研究提出低速電動車生產、銷售、稅費、保險和使用管理、售後服務等環節具體管理措施,建立完善低速電動車管理體系。

也就是說,“三個一批”仍將繼續。

“三個一批”,是2015年9月,國務院批覆的低速電動車治理總體思路,即:

六部委開始處理低速電動車:先整後治,開放窄門

自2015年提出以來,“三個一批”可以看做是國家層面對低速電動車的指導思想。對多屆人大代表有關低速電動車的建議,工信部的答覆也以“三個一批”為核心。

六部委開始處理低速電動車:先整後治,開放窄門

窄門為誰開?

可以看出,“通知”和“三個一批”有接續性,前者是後者的細化和落實,目的都是為開門放入企業做鋪墊。

問題是,窄門為誰開?清場之後,哪些低速車企業有資格再進來?

首先,是“升級的一批”,即

將符合條件的低速電動車企業升級為新能源汽車企業,並生產達到國家標準要求的新能源汽車產品。

工信部在2018年8月《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6358號建議的答覆》中提到,“國內知豆、御捷、奔馬等企業已經升級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還有多家低速電動車企業正在積極準備申報。”這部分企業屬於少數。

其次,是“規範的一批”,即現有低速車企業達到《四輪低速電動車技術條件》。這部分企業也不會多。


六部委開始處理低速電動車:先整後治,開放窄門

業內對“三個一批”的預期

“通知”稱,待《四輪低速電動車技術條件》國家標準及低速電動車規範管理相關政策發佈後,按照明確的相關標準、政策、措施,制定實施本地區清理整頓專項計劃。也就是說,

低速車企要想進入窄門,至少要滿足該技術條件。

早在2016年10月,《四輪低速電動車技術條件》標準草案(下稱國標草案)就由國家標準委員會下發。業內曾普遍認為,24個月的項目週期期滿後,即今年10月,低速電動車國標有望出臺。不過截至目前為止,這項國標並未正式公佈。


為什麼?

工信部在2016年10月《關於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2136號建議的答覆》中稱,“我部提出了《四輪低速電動乘用車技術條件》國家標準立項申請,國家標準化委員會已向社會公開徵求立項意見,但

相關部委對低速電動車按何種車型分類仍有較大分歧尚未達成一致意見,仍在協調中。”

如今,國家的治理工作已經展開,有理由相信,這份吊足了低速車行業胃口的《四輪低速電動車技術條件》,不太會讓人們等太久。

只不過,即便國標出臺,能符合標準,繼而光明正大上路的低速車企也是少數。按照“升級一批、規範一批、淘汰一批”的思路,絕大多數低速車企業恐怕連“被規範”的機會都沒有,難逃被淘汰的結局。

(附)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知

工信部聯裝〔2018〕2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低速電動車主要指行駛速度低、續駛里程短,電池、電機等關鍵部件技術水平較低,用於載客或載貨的三輪、四輪電動機動車(包括老年代步車等)。多數產品屬於道路機動車輛,但生產使用未納入機動車管理體系,產品制動、轉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近年來,部分地區出現低速電動車大規模生產使用情況,

其無序增長加劇了城市擁堵,由其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呈快速上升態勢,嚴重影響城市綠色交通、慢行交通發展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從源頭上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低速電動車生產銷售企業清理整頓


省級人民政府是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責任主體,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認真組織開展低速電動車生產銷售企業清理整頓。清理整頓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2018年11月)為調查摸底階段,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要摸清本區域內從事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的設立時間、生產規模及產品等基本情況,其中:許可部門負責調查彙總已經取得各類相關許可的生產企業情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調查彙總《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企業及其他生產企業情況;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調查彙總非公路用旅遊觀光車生產企業情況,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調查彙總清理整頓期間未取得許可和營業執照的生產企業情況。


第二階段(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為整改階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對在摸底調查中發現的借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許可,或借用非公路用旅遊觀光車生產許可名義超範圍生產銷售低速電動車產品的企業,責令企業制定整改計劃,停止生產銷售違規產品。拒不改正的,依法暫停其《公告》生產資質,或註銷或依法吊銷其相應生產許可項目。無營業執照的,依法予以取締查封。


第三階段為清理整頓階段。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在此基礎上制定本區域低速電動車產能壓減淘汰轉型調整方案,設定工作目標,落實部門責任,嚴格督辦落實,待《四輪低速電動車技術條件》國家標準及低速電動車規範管理相關政策發佈後,按照明確的相關標準、政策、措施,制定實施本地區清理整頓專項計劃,依法採取綜合措施清理不達標生產企業,嚴禁生產銷售未經許可及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低速電動車;引導有條件的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通過轉型升級或與現有機動車生產企業整合重組,生產符合相關標準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


二、嚴禁新增低速電動車產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機動車輛生產銷售相關法律法規,停止制定發佈鼓勵低速電動車發展相關政策,停止制定發佈低速電動車准入條件,停止核准或備案低速電動車投資項目,停止新建低速電動車企業、擴建生產廠房等基建項目,停止新增低速電動車車型;已制定發佈相關政策的地區,應立即停止執行,正在建設的項目要立即糾正,確保低速電動車產能不增長,待國家出臺規範管理政策及規定後再按照相關要求進行管理。


三、建立長效監管機制


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該項工作的必要性和複雜性,科學制定工作方案,切實抓好組織協調和落實工作,及時反饋工作進展情況,要及時商有關方面妥善處置相關風險及可能帶來的社會矛盾,既要保證低速電動車治理工作有序進行,也要保護合法合規非公路用旅遊觀光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生產、銷售、使用的正當權益,要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制訂在用低速電動車處置辦法,研究設置一定時間的過渡期,

通過置換、回購、鼓勵報廢等方式加速淘汰違規低速電動車在用產品。要加強對區域內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督促企業按照許可資質和相關產品標準依法依規生產銷售相應產品,嚴禁違法違規生產低速電動車產品。


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要組成聯合督導組對各地落實情況開展督查,制定考核評估辦法,對落實要求成效顯著的地區和部門予以表彰,對工作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對不作為的追責問責。要按照“升級一批、規範一批、淘汰一批”總體思路,加快制定發佈《四輪低速電動車技術條件》等國家標準,加快研究提出低速電動車生產、銷售、稅費、保險和使用管理、售後服務等環節具體管理措施,建立完善低速電動車管理體系。同時,要通過報紙、電視、廣播和各類新媒體,廣泛宣傳駕乘不符合安全標準機動車的危害,曝光損害消費者權益、弄虛作假等行為,扶優汰劣,為切實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科學技術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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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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