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法院二審張X寧等4人涉槍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近日,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結一起涉槍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一審法院系鐘山區人民法院。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周X、張X寧、許X凡、盧X江提出上訴。六盤水市中院經開庭審理後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現已生效。

六盤水市法院二審張X寧等4人涉槍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圖為庭審現場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月8日,周X告訴張X寧其準備製造“排槍”(多管火藥槍),2017年1月10日,張X寧、周X到新客車站一門面購買無縫鋼管並切割為21段;事後被告人周X找到被告人盧X江商量如何制槍,後二人利用鋼管安裝底火、彈簧等進行製作槍支,2017年1月12日凌晨,張X寧、許X凡、周X、盧X江將槍管帶到德塢潤X修理廠進行焊接,將7支“排槍”(每支三個槍管)製造完成。之後周X、張X寧、許X凡、盧X江等人到許X凡所住房屋的樓頂試槍,後公安機關在許X凡位於六盤水市鐘山區鳳凰辦事處明湖村的家中將四人抓獲。經六盤水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該7支“三管排槍”是以火藥為動力的自制槍,認定為槍支。

鐘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周X、張X寧、許X凡、盧X江非法制造七支以火藥為動力的自制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非法制造槍支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X系犯意提起人,且在整個製作槍支的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盧X江受周康邀約,參與除了購買無縫鋼管以外的整個做槍過程,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減輕處罰;被告人張X寧參與購買無縫鋼管、焊接槍支,作用次於盧X江,系從犯,應減輕處罰;被告人許X凡在槍支製造的最後階段即焊接時介紹焊接的場所並參與試槍,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減輕處罰。

據此,依法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周X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被告人張X寧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許X凡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被告人盧X江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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