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0104民初3976號

徐寧安(身份證612133196508168935)、徐昕(身份證612133197312040088):

本院受理原告張紅義與被告徐寧安、徐昕、西安吉立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合議庭人員通知、監督卡,司法公開告知書。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後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後的30日內。並定於舉證期滿後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順延至次日)上午九點在本院廟后街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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