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的責任
場景一:
新聞發佈會現場,陳總和另一個老闆握手,後邊背景條幅寫著:集團公司收購星辰軟件公司新聞發佈會。
場景二:
總經理辦公室,陳總對劉秘書說:“這次我們的決策一定會開闢一個新的局面。哦,對了,這家軟件公司原職工的工傷保險的事,是怎麼說的?”
劉秘書說:“按規定,無論是公司分立、合併還是轉讓,新的單位都要承擔原來單位的工傷保險的。我已經安排人去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了。”
陳總說:“好,還有件事,咱們在北京合作單位的劉總說,想借調幾個軟件部的人過去幫忙,這萬一出了工傷事故怎麼辦?”
劉秘書說:“按規定這種情況應是由咱們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不過我們可以與劉總公司再協商下如果發生工傷事故的補償辦法。畢竟是因為他們的關係才抽調人的嘛。”
解說
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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