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服務員用讀寫器 輕鬆“竊取”顧客信用卡盜刷

溫州網1月28日訊(記者 戴瑋 通訊員 鹿軒)在酒吧用信用卡刷卡消費是在平常不過的事情,但就在這刷卡的一瞬間,你的信用卡信息很可能已經被人竊取。近日,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並宣判一起偽造金融票證罪、竊取信用卡信息罪案,案件中兩位犯罪分子相互配合,在幫顧客刷卡的過程中實施犯罪。

一個人幫顧客刷卡,另一個人偷偷記下密碼

27歲的鄧某是廣東電白人,漢族,初中文化。老鄉楊某今年22歲,漢族,初中文化。

2014年12月12日、19日,鄧某、楊某先後到溫州市區某酒吧應聘為服務員。

在工作期間,兩人利用為客人刷卡買單之機,用隨身攜帶的“磁卡讀寫器”秘密複製潘某、王某、池某、韓某等32名客人的信用卡信息,並在上述客人刷卡時趁機記住輸入的密碼,再把上述32條信用卡信息及密碼交給彭某(另案處理),由彭某等人偽造信用卡進行取款、套利獲現。事後,彭某將所得錢款按約定比例分給鄧某、楊某。

鄧某、楊某兩人約定,偷看客人輸入銀行卡的密碼時相互幫忙,幫忙者就可以分到100元至200元的好處。

“得手”後,兩人很快就“轉移陣地”。2015年2月5日,二人和其他同夥到溫州市區的另外一家酒吧應聘為服務員。

次日晚上11時許,鄧某、楊某等人在該酒吧工作時故技重施,但楊某用磁卡讀寫器複製客人的信用卡信息時被其他工作人員發現,酒吧方面當即報案。

公安人員到場後從楊某身上查獲磁卡讀寫器1只,後來又在鄧某、楊某住的賓館房間內查獲用於作案的筆記本電腦、偽造的信用卡、空白卡、磁卡讀寫器等物品。

偽造金融票證、竊取信用卡信息 數罪併罰

鹿城法院審理後認為,鄧某、楊某結夥偽造信用卡,又竊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數量巨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竊取信用卡信息罪,應予數罪併罰。

法院一審認定鄧某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犯竊取信用卡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鑑於楊某有坦白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法院一審認定其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犯竊取信用卡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本文轉自:溫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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