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處理反訴問題的(8個)裁判規則+實務要點


▌導讀

反訴,是指在正在進行的訴訟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起的訴訟。民事反訴制度是訴訟構造中一種獨特而複雜的訴訟方式,有其深刻的理論基礎和價值功能。隨著 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頒佈,對反訴制度的構成要件進行了詳細規定,立法上的疏漏得到一定程度的彌補。在司法實踐中,反訴制度的運行也是在摸索中前進,適用率低、法官隨意性大、缺乏救濟手段等問題層出不窮。本文旨在通過歸納有關反訴的制度規定及相關理論介紹,並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梳理出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關於處理反訴的裁判規則。

▌一、反訴制度規定及理論介紹

1. 本訴與反訴的牽連關係

本訴、反訴之間存在牽連關係,並不能當然得出“本、反訴基於同一法律關係”的片面結論。

本訴與反訴可能基於同一法律關係。如:甲乙打架,均受到對方的傷害,故本反訴均基於侵權法律關係。

本訴與反訴也可能基於不同的法律關係。如:張三起訴李四支付租金,但李四稱租賃的房屋落下瓦片砸傷自己,主張賠償。本訴是基於房屋租賃的合同關係,而反訴是基於侵權責任關係。

2. 反訴提起的時間

反訴應當在本訴訴訟過程中提出。

《民訴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3. 反訴的地位

《民訴解釋》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提起上訴。”

4. 反訴的管轄

《民訴解釋》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於本訴的當事人的範圍。”

“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5. 反訴與反駁的區別

反訴是一個獨立的訴,而反駁不是獨立的訴,只是一種防禦主張。

Tip:判斷方法,假設如果沒有本訴存在,看被告對原告的主張能否單獨向法院提起一個訴訟。

6. “獨立的訴”

反訴雖然以本訴為前提而得名,但是獨立於本訴存在,不因本訴的撤銷而撤銷。

《民訴解釋》第二百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准許本訴原告撤訴的,應當對反訴繼續審理;被告申請撤回反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7. 二審發回重審又提反訴的處理

《民訴解釋》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8. 再審發回重審又提反訴的處理

《民事解釋》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再審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一)原審未合法傳喚缺席判決,影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

(二)追加新的訴訟當事人的;

(三)訴訟標的物滅失或者發生變化致使原訴訟請求無法實現的;

(四)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提出的反訴,無法通過另訴解決的。”

9. 小額訴訟程序提出反訴導致超標的額的處理

《民訴解釋》第二百八十條 規定:“因當事人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追加當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額訴訟案件條件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

“前款規定案件,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10. 二審提出反訴的處理

《民訴解釋》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11. 反訴在“原告不到庭”情形下的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12. 本訴與反訴合併後如何審理

在司法實踐中的一個技術性難題。由於二者系獨立的訴,因此應當分別作出處理。通常遇到三種情形:

(1)本訴成立,反訴不成立;

(2)本訴不成立,反訴成立;

(3)本訴與反訴都成立。(不存在二者都不成立的情形,因“反訴”是由於“本訴”而得名的)對於駁回起訴的,使用裁定書;對於承認當事人訴訟請求的,使用判決書——即裁定駁回本訴或者反訴,抑或對本訴及反訴作出分別的判決。

13. 反訴與訴的抵銷

訴訟上的抵銷,是指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以自己的債權抵銷對方作為訴訟請求的債權的行為。訴訟上的抵銷以實體法上的抵銷權為基礎。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第一百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對於訴訟抵銷的性質,在司法實踐中常按照反訴處理。實際上,訴訟上的抵銷只是被告提出的一種訴訟上的抗辯,即抵銷抗辯,是一種訴訟上的服務方法,而不是一種訴。

▌二、最高院處理反訴的裁判歸納

1. 實務要點:反訴提出的期限是在法庭辯論結束前,而非舉證期限屆滿前。

新疆領先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2015)民申字第21號

最高院認為:

法庭調查是人民法院依據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對案件事實進行調查,對各種證據予以核實的訴訟活動,其中,對於鑑定意見的質證是法庭調查的重要內容。法庭辯論是在法庭調查基礎上,當事人運用法庭調查已經查實的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對認定案件事實、確定訴訟請求等方面仍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本案二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之規定,認定一審法院受理兵建公司反訴符合法律規定並無不當。領先公司再審主張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證據交換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不應提起反訴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足,應不予支持。

2. 實務要點:反訴應當用裁定形式駁回,不能僅僅在“本院認為”部分駁回。

中國建築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與遼陽亞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6)最高法民終135號

最高院認為:

一審法院對亞龍公司的反訴未予受理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且僅在一審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中對亞龍公司的反訴予以駁回,沒有以裁定形式作出處理,存在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3. 實務要點:二審中未對駁回反訴的裁定提出上訴,再審中提出的,法院不予審理。

海南三亞國家級珊瑚礁自然保護區管理處、周春梅等與海南三亞國家級珊瑚礁自然保護區管理處、周春梅等股東出資糾紛申請再審民事判決書(2016)最高法民再87號

最高院認為:

因珊瑚礁管理處二審上訴請求是撤銷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駁回周春梅、中海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即其未對一審法院駁回其反訴請求提起上訴,應視為其接受一審法院對其反訴請求作出的裁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四百零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圍繞再審請求進行,當事人的再審請求超出原審訴訟請求的,不予審理。故對珊瑚礁管理處關於“撤銷一審判決主文第三項,支持珊瑚礁管理處的反訴請求”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審理。

4. 實務要點:二審中當事人提出反訴,法院對反訴不予受理。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訴。

再審申請人馬保才與被申請人童偉藝合夥協議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2016)最高法民申972號

最高院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二審期間,馬保才提出了要求童偉藝支付違約金20萬元的訴訟請求屬於反訴,二審法院在調解不成的基礎上告知馬保才另行起訴在程序上並無不當。

5. 實務要點:提出反訴後未依法交納訴訟費,對其反訴不予審理。

曲直、孫志財等與曲直、孫志財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2016)最高法民申204號

最高院認為: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一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交納訴訟費。第二十條規定: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規定,當事人逾期不按照《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或者申請費並且沒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案件受理費或者申請費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當事人自動撤訴或者撤回申請處理。本案原審法院根據上述規定,認定曲直在提出反訴後並未依法交納訴訟費,對其反訴未予審理並無不當。

6. 實務要點:提出反訴,卻對反訴未進行審理,繳納反訴費的,可向一審法院要求退還反訴費。

山西嘉和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山西(2015)民申字第542號

最高院認為:

該公司在原一審中曾提出過反訴並繳納了反訴費,雖因代理手續不符合法律規定未能參加重審一審庭審,但其沒有明確表示過放棄反訴。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雖然涉及了原反訴提出的延誤工期責任問題,但並未列明嘉和泰公司的反訴請求,對嘉和泰公司的反訴請求既未予以審理,對該公司在原一審繳納的反訴費是否退還又未予以處理,程序存在瑕疵。鑑於本案不符合再次發回重審的要求,本院二審判決在撤銷一審關於延誤工期違約責任判項的同時,認定“嘉和泰公司若認為因合同無效南通六建給其造成損失,可另尋法律途徑解決”,明確指出了嘉和泰公司可以通過另訴的方式解決相關糾紛。原一審時,因涉及修復的工程正在進行,嘉和泰公司未提供最終修復費用的數額及相關證據,鑑定結論中也未體現修復費用,故原一審判決未對涉及修復部分的費用予以認定。案件發回重審後,嘉和泰公司又未參加一審庭審,故對因該部分修復產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嘉和泰公司可在另訴中一併主張。對於嘉和泰公司在原一審時繳納的反訴費用,一、二審法院均未涉及,顯屬不當。嘉和泰公司可向一審法院要求退還。

7. 實務要點:本訴被告只能以本訴原告為被告提起反訴,不能以本訴中其他被告作為反訴被告。

深圳市宏天智節能環保技術有限公司與吉林鑫達鋼鐵有限公司、思安新(2014)民二終字第265號

最高院認為:

思安公司上訴提出,一審法院對其針對鑫達公司提起的反訴不予審理、違反法定程序。本院認為,宏天智公司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解除《三方合作協議》及其他相關《成套設備採購與供貨合同》、《技術服務合同》,並判令鑫達公司返還其投資款本金2000萬元及相應的利息,投資收益、違約金等,思安公司對鑫達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思安公司提起反訴,除提出解除上述協議及宏天智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及違約金等請求外,還提出解除其與鑫達公司之間簽訂的《總承包合同書》及《技術協議書》、《建築安裝工程合同》,並判令鑫達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及違約金、賠償損失等。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反訴是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中,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為抵銷、吞併、排斥原告的訴訟請求為目的所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訴訟。思安公司提起的針對本案被告鑫達公司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反訴的規定。因此,原審法院對該部分訴訟請求不予審理,明確告知思安公司應通過另訴解決,並未影響思安公司行使其訴訟權利。

8. 實務要點:反訴中可基於與本訴的相同事實追加本訴案外人作為反訴的共同被告。

蒙城縣光耀燃料物流有限公司糖酒分公司、姚光耀與安徽金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2015)民申字第1937號

最高院認為:

本案系光耀糖酒公司先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合同效力之訴,請求確認案涉合同無效並返還其已經支付給金橋公司的利息,金橋公司基於同一訴訟標的提起反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款:“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的規定。此後,金橋公司作為反訴原告申請追加姚光耀為反訴被告,實質上,是將光耀糖酒公司和姚光耀作為共同債務人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同意金橋公司的追加被告申請,並通知姚光耀作為反訴被告參加訴訟,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並避免對於雙方當事人產生訟累,並無不當。故光耀糖酒公司及姚光耀以追加姚光耀為反訴被告嚴重違反法律程序的申請再審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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