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房產商標禁令:兩處項目不得用“金茂”

朝陽法院今日通報,該院發出全國首例房地產領域商標侵權案件訴中禁令,根據禁令,兩房地產項目桂林“金茂中心”、甘肅“金茂·外灘”均不得使用“金茂”名義進行銷售和宣傳。此前,金茂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茂公司”)、北京展拓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展拓公司”)以被侵權為由,起訴前兩者並提出訴中行為保全申請。

據介紹,該禁令也是民事訴訟法實施後北京市法院針對侵害商標權行為作出的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訴中禁令,既為權利人及時提供保護,又防止濫用訴訟權利,彰顯了司法權威,發揮了司法的社會引導功能。

原告起訴後提出行為保全申請

2018年8月20日,金茂公司、展拓公司因桂林“金茂中心”、甘肅“金茂·外灘”兩個房地產項目使用“金茂”名義進行銷售和宣傳,以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將桂林博道投資有限公司、甘肅溫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甘肅溫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權、公開道歉、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同日,原告向朝陽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書,請求立即停止在其經營的房地產項目上使用與“金茂中心”“金茂外灘”等名義進行命名和銷售,並停止在第三方網站上及以宣傳資料、員工名片、銷售中心招牌、外牆廣告、官方微信公眾號等方式使用與“金茂”相同或近似的字樣對涉案房地產項目進行銷售、宣傳和推廣。

法院認為保全符合損害平衡性

朝陽法院經審查認為,審查是否應當責令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主要考慮以下因素:金茂公司、展拓公司是否是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被告是否構成侵害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可能性;如不及時制止是否會給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採取行為保全是否符合損害平衡性、是否損害公共利益;金茂公司、展拓公司是否提供了相應擔保。

綜合在案證據,法院認為採取行為保全措施,符合損害的平衡性。目前,本案中金茂公司、展拓公司已向法院提供擔保金額為320萬元責任保險保函。

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行為保全申請是其起訴後向法院提出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該禁令屬於訴中禁令而非訴前禁令。那麼,訴中禁令與訴前禁令有什麼區別呢?法院介紹,一是提出時間的區別;二是訴前禁令還有額外及時起訴的限制,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三是時間的緊迫性有所不同,訴前保全中,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而訴中禁令僅規定情況緊急的需要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

新京報記者 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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