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紀委通報四起市管幹部違規“提籃子”典型案例

今年以來,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著力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嚴肅整治查處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提籃子”問題,產生了很好的社會反響。為發揮警示教育作用,現將我市查處的四起市管幹部違規“提籃子”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1.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譚應球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提籃子”謀取利益問題

2003年至2013年,譚應球利用擔任湖南投資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股權分置改革領導小組組長、環路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便利,或夥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便利,為13家單位或個人在利用內幕信息買賣湖南投資A股股票、土地招拍掛、工程項目承攬、工程項目預結算業務承攬、合作投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多次單獨或者夥同他人收受上述單位或人員贈送的財物共1392.18萬元。譚應球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譚應球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違紀違法所得予以收繳,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市金融辦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周練軍以親屬名義註冊諮詢服務中心向服務對象索要費用問題

2011年至2014年,周練軍利用擔任市金融辦黨組成員、副主任的職務便利,以妻子周某、表侄子文某某的名義註冊成立隆昌投資諮詢服務中心,並以該中心或文某某個人為有關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諮詢服務的名義,先後收受或索要多家單位或個人所送財物共153萬元。周練軍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周練軍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違紀違法所得予以收繳,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3.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鬍冬華利用職務影響通過配偶充當“法律顧問”謀取利益問題

2013年至2017年,胡冬華利用擔任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的職務便利,多次通過其妻子賀某與請託單位或個人在表面上簽訂“法律顧問合同”,其實沒有提供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服務,而是在相關案件審理上提供幫助,以“法律顧問費”、案件介紹費等名義,非法收受多家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財物共185萬元。胡冬華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胡冬華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違紀違法所得予以收繳,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4.寧鄉市原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劉平利用職務便利為關聯公司謀取利益問題

2006年至2018年期間,劉平利用其擔任寧鄉縣城郊鄉黨委書記、寧鄉縣副縣長、寧鄉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寧鄉縣(市)常務副縣(市)長等職務便利,為12家單位或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工程項目建設、政府補貼、獎勵撥付、安全事故處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辦理、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索取、收受上述個人或單位贈送的財物共321.92萬元、美元1萬元。劉平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劉平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違紀違法所得予以收繳,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黨的十八大以來,市委、市紀委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堅決查處違紀違法案件,竭力治病樹、拔爛樹、護森林,全市形成了反腐敗鬥爭壓倒性態勢,長沙政治生態更加風清氣正。但時至當前,少數黨員領導幹部仍然沒有幡然醒悟,熱衷於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影響“提籃子”,安排親友充當利益“代言人”。這些“提籃子”行為,猶如無形的權力“黑手”,逾越紀律、踩踏法律、敗壞道德。害群之馬從來沒有好果子吃,因不收手、不收斂進了“鐵籠子”,實則可憐、可悲、可恨。全市廣大黨員幹部要從中汲取深刻教訓,舉一反三、引以為戒。

全市各級各部門要將“提籃子”專項整治作為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按照市委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深入推進,務必取得實效。尤其是各級黨組織負責人要帶頭抓、用勁抓,深入自查自糾,主動對標整改,針對關鍵少數、重點環節強化風險防範,推動建章立制、實現源頭治理。黨員領導幹部要反躬自省,珍惜組織給予的整改機會,不要裝聾作啞、心存僥倖,對黨、對組織真誠悔過的同志,自行改好的同志還可以是好同志。各級紀委監委要加大監督查處力度,在執紀審查中發現“提籃子”問題要重點查辦,對在規定時間內沒有自查整改的,視為違反政治紀律,從重處理並公開通報曝光,讓“提籃子”腐敗沒有市場。對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失職失責致使本單位、本系統連續發生“提籃子”腐敗問題的,要嚴肅追責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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