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資金!台州財政加強扶持發展村級集體經濟

2018-11-11 15:46 | 台州日報

為加強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台州市農業局、市財政局、市委組織部等部門日前聯合下發《台州市市級財政扶持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根據該《辦法》,市級財政扶持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市財政設立專門用於支持市區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重點用於扶持市區範圍內年經營性收入10萬元以下的村,主要用於扶持以下項目: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就地興建或異地聯合興建(不支持異地單獨興建)的物業項目,具體包括標準廠房、職工宿舍、商鋪店面、寫字樓、倉儲設施、來料加工場所、漁業碼頭、小型冷庫等;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就地盤活村集體房產和土地,包括原有村級組織辦公用房、會堂、校舍、廠房、倉庫以及利用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等興辦的集體物業項目(含農家樂村級統一管理服務設施)等;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就地利用農林水資源(含通過宅基地整理等)興建村級生產經營服務設施等項目;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與經營穩健的工商企業合作經營、投資或參股等項目;對不具備實施物業扶持項目的村,可在區級成立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實行基金式扶持。

市農業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專項資金納入市級專項性一般轉移支付管理,採用“因素法”分配,一年一定。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年經營性收入10萬元以下的村的數量,扶持發展集體經濟工作情況,上年度項目實施情況等。對列入專項資金扶持的村,市級扶持資金一般每村不超過35萬元,區級財政配套資金不得低於市級財政補助金額。

屆時,財政扶持項目所產生的收益將歸村集體所有。對財政扶持多村聯合項目、基金式扶持項目所形成的資產和股權,可由區鄉或扶持基金主管部門統一管理,但收益分配要全部落實到村。

值得注意的是,市級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截留、擠佔、挪用或騙取市級專項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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