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峰生律師:民間借貸能主張“逾期利息”嗎?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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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峰生律師:民間借貸能主張“逾期利息”嗎?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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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9月1日起施行《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為正確審判民間借貸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針對實務中民間借貸逾期利息的計算,很多當事人有不熟悉法律規定,沒有主張的,也有提起主張計算方法錯誤的,具體區分約定及未約定情形進行如下說明。

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約定歸還借款的超期罰息。逾期利息相對於逾期借款而言,逾期借款是指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期限返還給貸款人款項的行為,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其行為是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包括返還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的利息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

閱讀提示:文中“規定”均所指《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1、約定逾期利息①

民事主體之間的活動,始終遵循“有約從約”的基本原則,如果借貸雙方之間對逾期利息一併做了明確約定,只要不超過年息24%,依據約定計算即可。

參考法條:

‘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2、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①

此處請注意,即使借期內未約定利息,但是絲毫不影響主張逾期利息,雖說民間借貸只要有證據當事人自己便可以搞定,但是不同的訴訟請求導致的最終訴訟結果會千差萬別,而這裡便是律師可以閃亮發揮的一處:

1)雙未約,即借期內與逾期均未約定,法院基本支持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逾期利息。

2)單未約,即只約定借期內利率,這也是很常見的民間借貸方式。此時,完全可以比照借期內利率主張逾期利率。

另外,此處需要補充說明的是,不論你以何種理由和名目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見過很多起訴書,像拉清單一樣列舉出眾多訴訟請求,建議專業的律師還是依據法律規定,對法院根本不會支持的訴訟請求,向當事人預先釋明,而對有機會爭取的權利則要‘錙銖必較’,堅持到底,只有這樣,才是真正被當事人從心底認可的盡職盡責的律師。)

參考法條:

‘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逾期借款利息計算的截止時間②

逾期借款利息計算的截止時間法律無明文規定,在學界存有很大爭議,也是司法裁判中較為棘手的難題。存在著觀點爭議:

(一)逾期借款利息應計算至借款償付完畢之日止。此觀點在實務中占主導地位,支持者眾多,並被大多數法官在判決時所採用。其理由是: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雖然規定了被執行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借款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行為又是違約行為的繼續。既有法定又有約定,依約定優於法定之法理,債主有權要求借款人支付至借款償付完畢之日的利息,同時也可選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逾期借款利息應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又叫寬限期)滿之日止。其理由是:司法裁判的主要目的是定紛止爭,法院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進行確認後,判明是非曲直,確定一個履行期限,要求借款人必須按此期限履行義務,這是法律的強制力所在。借款人若不按此期限履行義務,則應承擔公法的責任,如民事訴訟法上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刑法上的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等。

(三)逾期借款利息應計算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其理由與第二種觀點的理由基本相同。不同之處在於:《合同法》第206條規定,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此“合理期限”一般為10日,即使未經催告,從起訴到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往往也大於10日。有定期的借款,期限屆滿,借款人就應當清償債務,更無寬限期的問題。給予借款人一定的履行期限或寬限期。實務中若是一律判決給予借款人一定的寬限期,會曲解立法本意,實屬裁判權的濫用。

總結:

1)、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2)、既沒有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既沒有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沒有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

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

3)、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不超年利率24%。

①文|梁玉茹

②摘自:陝西尚合成法律諮詢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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