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被正式納入我市出租車管理條例

武漢晚報11月14日訊(記者蔣太旭 通訊員楊陽)網約車營運管理被正式納入武漢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記者從14日召開的市人大常委會新聞通氣會上獲悉,將於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武漢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對網約車經營許可和營運服務作出明確規定。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介紹,現行《武漢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自1998年1月起施行,至今已20年,已難以適應當前城市管理新形勢新要求。新制訂的《武漢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今年6月26日經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7月26日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據市交委客管處負責人介紹,目前武漢市取得許可證的網約車約1500臺、網約車駕駛員8500名左右、網約車平臺公司13家,這些數據仍在不斷變化中。

根據國家、省關於網約車管理的規定,結合武漢市實際,即將施行的《條例》在網約車的經營許可、營運服務、權益保障、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尤其是針對社會普遍關注的網約車安全問題,《條例》堅持管理從嚴的原則,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比如,《條例》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建立對營運車輛、駕駛員的審查制度,不得向未取得經營許可的車輛或者駕駛員提供網約車營運服務信息對接;保證線上約定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一致;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實時準確傳輸車輛營運信息,設立24小時服務投訴、舉報諮詢電話,服務期間發生安全責任事故致乘客受損害的,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等。

《條例》也規定了網約車運營服務時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如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洩露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還規定,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或者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營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網約車平臺公司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為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網約車營運服務信息對接的;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上預約的車輛、駕駛員不一致的;未按照規定公佈運價規則、未將運價調整情況及時報告市價格主管部門並向社會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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