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有錢不想還債,上杭縣法院審結一起拒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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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有那麼些失信被執行人,

聰明不用在正道上,

竟想出些五花八門的手段規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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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堅決不接法官電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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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欺騙法官不是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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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拉黑執行法官號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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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明在家就是不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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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狡兔三窟四處躲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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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轉移自己名下財產的↑

還有事到臨頭裝瘋賣傻的

“本大爺有錢就是不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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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他們無論花了多大的心思,整出什麼樣的花招,都逃不過法律的制裁,最終的下場也不會太好!今天,我們一起看看上杭這個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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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負債務,明明有租金收入卻予以轉移、隱藏,以此規避對已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近日,上杭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拒執案,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單位某紡織公司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該案也是上杭法院審結的第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事自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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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袁某、丘某、段某與長汀縣某紡織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經上杭縣人民法院一審,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某紡織公司應賠償袁某、丘某、段某財產損害損失合計3213550元。

民事判決生效後,紡織公司未履行生效判決,袁某、丘某、段某向上杭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上杭法院受理後,即向被行人紡織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相關執行材料,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但紡織公司遲遲不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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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執行過程中,上杭法院查明該紡織公司將租賃來的部分廠房、空地轉租給潘某、蘭某等人使用,上杭法院向承租人潘某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將應支付給紡織公司的租金交至上杭法院。2016年5月,被執行人紡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為迫使潘某將廠房租金上交於他,強行將潘某承租的廠房斷電,造成潘某無法生產,潘某迫於壓力向被執行人紡織公司支付租金8萬元,張某收取後予以轉移、隱藏,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因張某拒不履行,上杭法院對張某予以司法拘留15天,被採取拘留措施後,張某仍拒不履行支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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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7年6月1日,上杭法院以某紡織公司、張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以不符合立案條件為由決定不予立案。2017年7月2日,袁某、丘某、段某向上杭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某紡織公司及張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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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單位某紡織公司明知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並有能力執行,故意隱瞞、轉移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經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張某作為負責執行義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據此,遂作出前述判決。

出來混總是要還的!

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想矇混過關?沒門!

挑戰司法權威和法律底線的行為,

都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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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並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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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心存僥倖了,

該履行的義務,抓緊履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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