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學車出事故 學員不擔責

「以案说法」学车出事故 学员不担责

日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被學員開車撞傷的二輪摩托車駕駛員將教練員、駕校、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

2016年7月,彭某在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學開車。在教練員唐某的指導下,彭某在道路上進行駕駛訓練時,與沈某的摩托車相撞,導致沈某摔倒受傷。

事故發生後,沈某被送往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右枕硬膜外血腫、右枕骨骨折、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顱底骨折。交警部門認為,教練員唐某因疏忽大意,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因機動車於非機動車道行駛、駕駛摩托車未戴頭盔,沈某負次要責任。2017年5月,經司法鑑定,認定沈某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為十級,屬於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沈某就賠償事宜與唐某、駕校及教練車投保的保險公司進行過多次協商,但因在賠償金額上爭議較大,無法達成一致。2017年6月,沈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唐某、駕校及保險公司賠償47萬餘元。得知肇事教練車實際是唐某掛靠在駕校名下的,唐某也承諾會承擔起應負的責任,2018年3月,沈某申請撤回了對駕校的起訴。

在庭審當天,原、被告雙方對事發經過、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果、沈某的傷情等均沒有異議,但是對沈某要求賠償金額上爭議較大。法院對各項費用進行梳理,剔除不合理的部分,最終確定沈某損失約3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限額範圍內承擔先行賠償的責任,不足部分由交通事故責任人按照其所負的事故責任對因交通事故受損的一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賠償11.5萬元;因被告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法院酌定唐某對沈某不屬於交強險賠償範圍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因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遂由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範圍內賠償9.6萬餘元;駁回原告沈某的其餘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學員在正常的駕駛培訓過程中發生車禍致第三方損傷的,一般情況下,學員本身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教練車保險公司在保險賠償範圍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教練、駕駛培訓機構一方或共同承擔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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