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其它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下发的《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304财保2358号,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恒集团”)与深圳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万商天勤”)代理诉讼纠纷一案,万商天勤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我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4420 1508 0000 5252 0031,账户内有人民币存款800748.28元。详细情况如下: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年9月29日,公司及控股股东武汉中恒集团与万商天勤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2016年10月8日,三方又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万商天勤律所代理万科仲裁一案。败诉后因律师费的支付存在分歧,万商天勤将我司及武汉中恒集团诉至深圳国际仲裁院。

三、最新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089974元的财产。”法院根据万商天勤申请,查封了我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4420 1508 0000 5252 0031,账户内有人民币存款800748.28元。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五、本次查封对公司2018年度利润的影响

该银行账户被冻结,但其它账户均运作正常,因此虽然给公司运作造成不便但未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本次查封银行账户属于诉前财产保全,深圳国际仲裁院尚未作出正式判决,因此对公司2018年度利润没有影响。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304财保2358号)

特此公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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