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出臺“土十條”

本報訊(通訊員 陳芳 記者 樊瑩)近日,寧波市國土資源局發佈“土十條”,加大政策支持,助推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今後,對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重大項目,特別是納入省重大產業項目、市重點工程等項目,優先保障用地指標。統籌當年新增建設用地、歷年批而未供土地、存量盤活掛鉤指標,優先保障小微企業園建設用地。

鼓勵低效建設用地盤活

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小微企業迅速成長,數量日益龐大。但同時,由於發展的路上存在一定的限制,依舊受到用地等瓶頸因素。

新政對此做出了相關的應對措施。今後,鼓勵低效建設用地盤活。現有工業、倉儲用地經批准實施拆建、改擴建、加層改造、利用地下空間等途徑提高容積率或建設配套停車樓(庫),不增收土地價款,免繳增加面積的城建配套費。

城鎮低效用地改造為商服用地的可分割銷售。改造為標準廠房、小微企業創業園的,分割轉讓時可給予再開發業主獎勵;再開發為戰略性新興產業、新業態的,可給予再開發業主獎勵。獎勵辦法由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制訂。

鼓勵採取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等多種供地方式,降低企業初始用地成本。對利用現有房屋和土地資源用於鼓勵類經營服務和“互聯網+”等新業態企業,實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不再繳納土地收益金。

此外,充分發揮二級市場作用,支持民營企業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允許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以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轉讓,允許工業、倉儲和科教用地分割轉讓。

實施土地價格差別政策

新規提出,實施土地價格差別政策。對納入寧波“3511”產業體系的項目用地,可按不低於基準地價的80%確定土地出讓底價。其中屬於八大細分行業的,可按浙江省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出讓;同時符合用地集約條件的,可按最低價標準的70%出讓。

鼓勵盤活商業用房、工業用房、企業庫房、物流設施、家庭住所等資源,為創業創新者提供辦公場所和居住條件。對企業分類綜合評價A、B類企業取得的新增工業用地,合同履約保證金可按照土地出讓文件規定數額的50%執行。

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對用地行為發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間,沒有合法用地手續且已使用的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落實補償安置政策和違法用地的行政處罰及確認工作,完善用地手續。現用地企業因資金困難等原因近期內確實無法完成補辦手續的,可由政府出面完善用地手續後租賃給企業使用。妥善處置國有建設用地上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支持民營企業依法完善不動產登記手續。

新規還提到,支持民營企業抵押融資。放寬對抵押權人的限制,自然人、企業均可作為抵押權人依法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社會事業領域投資的需要,允許民營企業依法取得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抵押權。

今後,不動產權證不再作為相關部門審批前置條件,以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作為支撐性文件。深化不動產登記“最多跑一次”改革,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辦理時限壓縮至3個工作日,實現95%以上業務60分鐘內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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