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企業與員工不續簽,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z劉紅


先說結論,

當然需要。而且根據不同的情況,甚至企業沒有不續簽的權利。我們逐一來分析。

1、在簽定二次勞動合同以內,到期後給予勞動者補償後,企業可以與勞動者不續簽。

根據勞合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及其實施條例之規定,企業在勞動者勞動合同到期後,選擇不續簽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補償標準為N。即,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補償,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個月的標準補償。補償金的月標準是指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到期後不允許企業不續簽,而要自動延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當勞動者處於以下幾種情況時:

受職業病危害未進行離崗檢查的、工傷的、醫療期內的、女工三期的、工作時間達十五年以上且距退休不足五年的等情況,到期後企業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當自動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具體內容可參見相關法條)

延續的情況消失後,企業可以與勞動者不續簽,但仍需支付補償金,補償金的標準同上。

3、到期後沒有不續簽的權利,必須經員工同意且須支付補償金的方可不續。

如果已經簽定兩次勞動合同,當第二次合同到期後,企業已經沒有權利決定是否與員工續簽了,而且要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這時的決定權在勞動者手中,如果企業想要與勞動者中止勞動關係,必須與員工協商一致,否則只能違反解除,支付賠償金。

如果勞動者選擇就要續簽,那就要看企業的談判功力或支付的金額了!


老王觀職場


對於這個問題法律是有明確的規定的,一般情況下,如果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之後,企業是有權選擇是否與員工繼續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權利的。那麼此時,如果企業選擇不續簽,就需要對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除非是企業提出來與勞動者繼續簽訂新的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主動不續簽的情況下,則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當然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企業雖然提出了與勞動者簽訂新的勞動合同,但是工資或者工作崗位都較之前的勞動合同有所下降,使勞動者不得不放棄簽訂。這種情況下,企業依然需要向勞動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為此時勞動者不簽訂並不是出於自願,而是因為相應的福利待遇下降使勞動者不願意簽訂,所以這種情況下企業依然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還有一種特殊的情況就是,勞動者已經在該企業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當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的時候,則需要簽訂第三次合同的時候,勞動者是有權要求企業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這個權利在於勞動者,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提出要求企業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沒有法定的過錯,企業就必須同意,否則企業就屬於違法。

所以關於勞動合同到期是否續簽的問題,要分很多種情況,不同的情況下,所受到的懲罰和補償也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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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師工作室


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如果用人單位願意繼續留用員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各省的規定,應在合同終止前30天通知勞動者是否要續簽勞動合同,會有如下四種情形:

一、 如果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都願意續訂,繼續按新勞動合同執行,暫時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以後因為員工的原因,被單位以員工存在如下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也不再支付本次合同所產生的經濟補償金: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如果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需要強調的是,用人單位要想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需要在證據上同時滿足公司先要表示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和勞動者不願意續定,缺一不可。


二、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三、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很多單位讓勞動出一個書面說明,表示不願意續簽,最後勞動者申請到仲裁委,用人單位被判承擔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髮放的標準如何計算?

許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實際所得工資進行計算補償金,這明顯是不合法的。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金計算的月工資標準應當按照勞動者應得的工資進行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其中不滿六個月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式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律師說


很高興回答此問題,關於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企業不同意與員工續簽,肯定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哦,這是一個對HR來說是再常識不過的問題了,但對企業員工來說可能不是100%瞭解的,那我就慢慢介紹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

(一)勞動法的規定是直接的支付濟經濟補金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通過這個規定就能看得出,只要是企業不續簽的都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所以說如果是企業不續簽就必須要支付的哦

(二)哪種情況下勞動者不續簽企業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企業如果在續簽勞動合同的時候,降低了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和標準的,那麼勞動者不續簽時,企業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哦。

(三)關於勞動合同到期企業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的是否續簽的問題

勞動合同到期,企業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這點勞動法律法規中沒有強行規定的,企業自行決定,可以提前通知也可以不提前通知,如果不提前通知不續簽就需要給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了。

(四)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是多少?

勞動法律法規有明確的規定,具體法律條款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裡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勞動者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這個月平均工資是應付工資(交稅之前的工資),不是實得工資哦,但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五)企業與員工連續簽訂2次勞動合同,即第三次簽訂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個時候只要是員工不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合同,企業必須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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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企業與員工不續簽,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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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笑講職場


我看了不少人的評論,特別是一些律師的解說,真想用燒紅的鋼管捅入她的菊花! 幾乎千篇一律的複製,企業不籤會有賠償,個人不籤如何如何。 就是不給你解說企業故意不簽約想趕你走咋整。 誰都知道,企業員工絕大多數都願意簽約,事實上到了一定的年限,企業很不情願簽約。當遇到真不願意簽約的企業,會有很多你不合格的託詞,這個誰不會呢?還用了教嗎?只能算你倒黴,賠償你的損失,企業也樂呵呵的接受! 一個上了年紀的老員工,養他到退休的花費遠遠大於不簽約賠償的費用,換成你做老闆怎麼做? 國企好像都是連續多少年後,都無條件簽約,民企不知道。


笑熬漿糊之一袋名醬


你好,我今年55歲o9年到單住幹到現在,4月1號合同到單位3月1號書面通知不與我再續合同,讓我簽字我也沒簽,原因是說我年齡大,怕幹活人身出現危險,單位怕擔責任不在籤合同,我是酒店工程部的,我讓單位給我辦失業現在還設下來,補償單位一字未提,向我這種情況應孩怎樣做,謝謝


用戶3318793298428


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企業與員工不續簽,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社保分析師


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簽或者低籤,需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提高或維持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不需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法微觀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那麼企業員工已經為該單位。工作了若干年的!在合同需要續簽的時候,不選擇續簽的。那麼,所在單位是要承擔一定的補償費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要求。所在員工工位單位工作了多少年?那就按著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來補償。我在這裡提示一點,這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最低要求。

也就是說最低可以按著這個補償。但最高是不封頂的! 不過我想大多數企業都是按照這個來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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