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近日,佛山市燃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佛燃股份”)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884號《民事裁定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駁回佛山市順德區南華投資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具體情況如下:
一、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一)訴訟各方當事人
1、再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佛山市順德區南華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華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炳坤
住址: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大良鑑海北路110、112、114號
2、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佛山市燃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祥
住址: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季華五路25號
3、一審第三人:佛山市順德區港華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德燃氣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中
住址: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大良鑑海北路110、112、114號
(二)訴訟背景及事由
再申請人南華公司因與本公司以及第三人順德燃氣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案,已經過一審、二審判決,詳情請見公司於2017年11月8日在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2017年11月27日在巨潮資訊網披露的《關於重大訴訟事項二審暨終審判決結果的公告》(公告編號:2017-002)
2018年7月23日,本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884號《申請再審案件應訴通知書》,南華公司因與本公司以及第三人順德燃氣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粵民終834號民事判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詳情請見公司於2018年7月25日在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訴訟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18-043)
二、本訴訟的進展情況
2018年11月12日,公司就上述案件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884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主要內容為:南華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佛山市順德區南華投資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額訴訟、仲裁事項。其他訴訟、仲裁事項詳見公司於2018年8月16日在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18年半年度報告》。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本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次公告的訴訟不會對本公司本期利潤及後期利潤造成影響。
五、備查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884號《民事裁定書》。
特此公告。
佛山市燃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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