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話題」重慶公交車墜江事件引發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分析

最近,“毆打公交車司機”“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都成了熱搜話題,再次在孫偉銘醉酒駕車並連續衝撞案件後引發了全國上下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大討論。讓我們先來回顧一下重慶公交車墜江事件的始末......

事件回顧

「热点话题」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引发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分析

2018年10月28日10時許,重慶市萬州區一輛公交車行駛至長江二橋時,與一輛小轎車相撞後墜江。根據調查事實,乘客劉某在乘坐公交車過程中,與正在駕車行駛中的公交車駕駛員冉某發生爭吵,並兩次持手機攻擊冉某,而冉某則用左手操控方向盤,右手放開方向盤還擊、格擋劉某,並與劉某抓扯,造成造成車輛失控,致使車輛與對向正常行駛的小轎車撞擊後,衝上路沿,撞斷護欄墜入江中,車上15個鮮活的生命瞬間消逝。

雖然乘客劉某、駕駛員冉某均已死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再次走進我們的視野,為以儆效尤,小編還是與網友們一同來分析一下二人的行為過錯及性質認定。

Q1

一、什麼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條),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犯罪是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同一類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體的犯罪方式方法也多種多樣,刑法不可能將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險方法羅列出來,因而在刑法第114條以列舉常見的放火、爆炸等四種常見的危險方法的同時,對其他不常見的危險方法做了一個概括性的規定,此舉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但是認定時要注意兩點:

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2、“其他危險方法”,必須是放火、爆炸等四類危險方法之外的,但與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相當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這種方法一經實施就有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

結合上述規定,我們來分析重慶公交車墜江事件中的當事人的行為認定:

乘客劉某、公交車司機冉某的行為的行為均應當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乘客劉某與拉載有多名乘客、正在駕駛的公交車司機冉某爭吵,繼而毆打、撕扯,嚴重影響了冉某的駕車行為;冉某作為公交車駕駛人員,在駕駛公交車行進中,與乘客劉某發生爭吵,遭遇劉某攻擊後,應當認識到其還擊及抓扯行為會嚴重危害車輛行駛安全,但未採取停車等有效措施確保行車安全,而是將右手放開方向盤還擊、格擋劉某,並與劉某抓扯,嚴重違反公交車駕駛人職業規定。乘客劉某和公交車司機冉某均明知各自的行為可能危及公交車上及道路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的安全,卻因二人的矛盾對危害公共安全不管不顧,予以放任,造成15人死亡的嚴重後果,二人的行為均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Q2

二、司法解釋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行為有哪些?

1、私設電網行為。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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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衝撞行為。2008年7月,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 二、 對危害公共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 1. 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實現個人訴求,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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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醉酒駕車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行為。2009年9月,因孫偉銘和黎景全在嚴重醉酒狀態下駕車肇事、連續衝撞,造成重大傷亡兩起重大案件的發生,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 一、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醉酒駕車犯罪。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且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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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故意或過失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的行為。2003年5月,SARS冠狀病毒在全球蔓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热点话题」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引发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分析

Q3

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

根據刑法114條和第115條的規定,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意:至少是三年以上的刑期呀,很重的刑罰啊!

檢察官提示:

重慶公交車墜江事件也再次提醒我們:肚量大一點、脾氣小一點、說話輕一點、微笑露一點。和諧社會,依靠你我他!

來源|鳳城檢察(瑪納斯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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