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覽
2017年12月25日,周某和同事、朋友在閔行區一家酒樓聚餐,席間周某喝了八兩黃酒,聚餐結束後周某不聽朋友勸告,稱小孩獨自一人在家執意自駕,亦帶幾位朋友同車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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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周某的“瘋狂”回家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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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倒車時與後車發生碰撞,未下車查看徑直離開
上路後,快速左轉搶紅燈
快速連續超車,轉彎亦未減速,行至紅燈禁行仍加重油門,撞上右側一輛左轉車輛,仍未停車繼續前行,被撞車輛停下報警
車速過快,剎車不及追尾前方車輛,周某車子失去平衡,衝進對向車道,與該車道一車輛迎面相撞
車前蓋冒濃煙,車子無法行駛,被迫將車停下
和朋友們從車上下來後,周某突然想起自己沒帶身份證和駕駛證,車子也沒過年檢,也沒有保險,自己還喝了酒,警察來了會很麻煩。於是,他立即攔了一輛出租車回家。其朋友們也都各自回家了。
沒過多久,被周某丟在路邊的車子裡就有火苗竄出且火勢變大,最終這輛燃燒的車子導致該路段交通擁堵,直到消防車和警察來了之後才恢復正常。
周某到家酒醒後回想起自己撞車且車輛起火的畫面十分擔心害怕。天亮後,周某將事情原委告訴了家人,在家人的勸導下,他於當天下午到公安交警隊投案自首。
日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認定犯罪嫌疑人周某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檢察官說法
本案中,周某在大量飲酒的情況下,不聽他人勸阻,執意酒後駕車,且未隨身攜帶駕駛證、車輛也未經年檢,不能上路,主觀惡性較高。周某行經的路線是人員比較密集、車流量比較大的地區,有學校,有醫院,路口都有限速40碼、30碼的限速標誌。周某超速行駛、多次違章、其發生事故有必然性。
發生事故後,不停車處理,反而繼續加速逃逸、駕車衝撞,直至再次發生兩起事故,其本人的車輛起火冒煙無法行駛,周某才停止犯罪行為。
承辦檢察官說
“我們有理由相信,如果不是其車輛起火,其必然要衝撞到更多的車輛,有可能造成非常嚴重的傷亡”
因此周某的行為已經嚴重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即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其行為的危險性已經大於以危險駕駛罪定罪的醉駕行為,已經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物質等相當的程度,其尚未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後果,因此應該以我國刑法第114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曉法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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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少喝酒,喝酒不開車
開車一定要帶好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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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注意查驗車輛的年檢時間
千萬不要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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