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聪吃热狗”手机壳热卖,其肖像权是否被侵犯?

这几天,你的朋友圈有没有被这张照片刷屏?

“王思聪吃热狗”手机壳热卖,其肖像权是否被侵犯?

S8全球总决赛中国IG战队夺冠后,最火的不是战队成员,而是老板王思聪。即使在夺冠数日之后,王思聪依旧保持高热度,原因就在于一张王思聪大口吃热狗的照片。这张照片被网友不断转发之后彻底火了,甚至微博热搜第一还出现了“王思聪吃热狗头像”的话题。

网友们脑洞大开,表情包、视力表、漫画版……不得不感叹这届网友的分外优秀!

“王思聪吃热狗”手机壳热卖,其肖像权是否被侵犯?

一些商家也从中发现了商机,火速上线了多款“王思聪吃热狗头像”的手机壳。夸张的是,某些店铺的“王思聪吃热狗头像”手机壳都快卖脱销了!

“王思聪吃热狗”手机壳热卖,其肖像权是否被侵犯?

这些商家以批量生产的方式对外销售“王思聪吃热狗头像”的手机壳,是否侵犯了王思聪的肖像权呢?我们先看一则案例。

2016年7月25日,艺龙网在其新浪官方微博号“艺龙旅行网”中发布了“葛优躺”的配图微博,以图片配台词的形式,代入与网站业务相关的酒店预订。葛优认为艺龙网加工和使用的肖像图片具有明显商业属性后,将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余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加工、使用原告的肖像图片,旨在宣传被告的旅游项目及酒店预订,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以为原告系被告代言人或与被告存在某种合作关系,使原告蒙受外界诸多误解。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在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关注度和过错程度之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艺龙网公司在其微博账号上,针对未经许可使用原告葛优剧照及照片的行为公开发布致歉声明,置顶72小时,三十日内不得删除;且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并判决艺龙网公司需赔偿葛优经济损失7万元,维权合理支出5000元。艺龙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合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商家在未经王思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肖像用于商业用途,则侵犯了王思聪的肖像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那是不是只要不用于商业用途就不侵权了呢?

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01 须有肖像使用的行为: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肖像为肖像权人所专有,他人不得私自制作其肖像。但是,在各国立法及实务上,只是制作肖像而不予以使用,一般尚不足以构成侵害肖像权责任。

侵害肖像权中使用的肖像,包括一切再现公民形象的视觉艺术作品及其复制品。这种使用,并非仅仅包括商业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对肖像的公布、陈列、复制等使用行为。商业上的使用和非商业上的使用,都可以是公布、陈列或复制。

02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肖像权是公民的专有权,他人对肖像的使用应遵循与肖像权人的约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破坏了肖像权的专有性,具有违法性。同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主观上具有过错。

在一般情况下,侵害肖像权行为人的主观形态表现为故意,这是因为肖像使用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通常不会因为不注意的心理状态而误用他人肖像。但是,并不排除过失侵害肖像权的可能性。例如,认为某幅肖像是虚构的人物画而擅自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03 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虽然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却违法事由,则该使用行为为合法。

所谓阻却违法事由,即为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为了公民自身的利益而必须制作或使用公民肖像的合理使用肖像的行为。

所以只要有以上三种行为,就算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可以认定为侵害他人肖像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并对受害者赔礼道歉,甚至是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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