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精神病”10年終勝訴,“誰陷害”別成謎

“被精神病”10年终胜诉,“谁陷害”别成谜

■ 觀察家

當年到底是誰陷害了當事人,不能沒個說法。

這是一個基度山伯爵風格十足的故事——有關陷害和尋找真相。

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江西男子萬友生下班,卻突然被4名穿著保安制服的人送到江西省精神病院,在住院17個小時、未進行必要檢查和任何治療的情況下,他被醫院診斷為精神分裂症,之後他遭遇了生意失敗、與妻子離婚。

之後10年,為摘掉“精神病人”的帽子,查出誰才是陷害他的人,萬友生將醫院告上法庭。在案件經歷了一審、發回重審、發回重審後再次一審、二審後,近日江西省高院再審認定,江西省精神病院的診斷結論明顯缺乏依據,存在重大過錯,據此判決院方賠償萬友生精神損害撫慰金3.8萬元。但直到現在,涉事醫院仍拒絕透露當初到底是誰陷害的他。

現代法律體系中的公民權利是以個人意志為前提的,一旦公民“被精神病”,有些權利就會被架空。早些年,不少精神病院奉行“誰送治,對誰負責”的原則,即不問“患者”病情如何,就實施強制“治療”,這其實違背醫學倫理,也有非法拘禁之嫌。

本案中,涉事醫院沒有基本的診斷,就將萬友生認定為精神分裂,17個小時的診斷被寫成入院5天,還讓其15歲的孩子簽下了入院通知書,嚴重違反程序。結果,這一紙診斷書,徹底改變了一個正常人的命運。

雖然直到2012年立法機關才制定《精神衛生法》,規定了精神病人的自願治療原則,但這不意味著,2008年江西省精神病院對“被精神病”者造成的傷害,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之前《執業醫師法》和《民法通則》對醫生、醫療機構的診療職責,對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名譽權的保護,都有著明確規定。涉事醫院違規操作,其責任自然不能一筆勾銷。在《精神衛生法》如今已對精神病院濫用診療權力“亮劍”的背景下,該案縱然是“遺留問題”,也有被梳理和反思的必要。

事實上,該案是非明確,受害者歷經10年,最終驚動了江西省高法提級再審,才終於明確精神病院的責任,箇中對當事人的折騰和耗費的司法資源可想而知。雖然“遲來的正義也是正義”,但對正義為什麼會“遲來”仍需細問。

就算已糾錯,也不代表本案已畫上句號。萬友生心頭的未解之問——當年到底是誰陷害的他,顯然需要被解答。作為受害者的他也有權知道真相。

從法律層面講,揪出此人也是應有動作。畢竟,萬友生遭遇強制治療,意味著其名譽權和人身自由權受到損害。按《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當初的陷害者和精神病院是共同侵權人,應共同承擔賠償損失、恢復名譽等責任。從刑事責任角度來說,陷害萬友生是精神病並對其強行送醫,也涉嫌誹謗罪。目前萬友生正在進行刑事控告,有關方面也理應對此有所呼應。

此次江西省高院對這起看似“不起眼”的個案進行再審,彰顯了法治的力量。而這樣的法治力量,本該貫穿於每一起“被精神病”案件的始末,包括各地司法機關嚴格用法律準繩規範診療行為,也包括對類似個案中所涉責任的無遺漏清查與追究。

拿該案來說,受害者“被精神病”10年終勝訴卻仍不知被誰陷害,意味著正義仍有殘缺。也只有將陷害者揪出來並依法追責,才能讓“遲到的正義”不留缺角。

□沈彬(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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