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人身保險合同中的“重大疾病”是如何認定的?

thristan


既然是保險合同的重大疾病,那就是保險合同裡面白紙黑字寫的規定。

2007 年 4 月 3 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宣佈推出《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統一規範了重疾險中,最高發的前 25 種疾病進行了統一規範:

不僅疾病定義相同、理賠條件相同、就連合同的書寫方式都完全相同。從此只要是重疾險,就必須包含前6種主要疾病,各家公司定義一樣:

(1)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腦中風後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4)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須異體移植手術;

(5)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須開胸手術;

(6)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須透析治療或腎臟移植手術。

這些高發的 25 種重大疾病,佔所有重疾理賠的 95% 以上,所以統一規範了前 25 種重大疾病,也就抓住了重疾險核心,極大地方便消費者比較和選購重疾險產品,同時有利於減少理賠糾紛。

這前25種重大疾病各個保險公司定義都是一樣的,超出這25種的,就要看各家保險公司合同怎麼寫了。有一定差異。


七保保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系統司法解釋關於重大疾病之解釋才是有法可依的參照認定……☜


天上火太陽


合同裡一般有說明的,法院會根據保險合同


百世傳承廣州遺囑庫


不懂 不好說,保險有些真大疾病好像不在保險範圍,只能了法官怎麼判決


橋哥30


看法官個人水平,包括自身的專業知識,對保險的功能與意義的認識,還有基本的醫學知識,還有對合約精神的貫徹理解能力。


a福affa


以合同表述的內容認定,保險是一份合同遵循的是合同法


飆薩博


現在這些法院都代表坑人院!


麟203176573



西安邱律師


以合同內的約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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