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建築並非全部是違法建築,這些條件下的無證建築拆遷可以補償

無證建築並非全部是違法建築,這些條件下的無證建築拆遷可以補償

徵地拆遷中,拆遷人為了拆遷的順利進行,通常會把無證建築認定為違法建築。而被拆遷人由於覺得自己沒證理虧,向顯示妥協。殊不知,沒有證的房屋並不能等同於違法建築。本文小編就給大家說道說道“無證建築那些事”。

所謂“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證件,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實踐中“一刀切”地將無證建築認定為違法建築的現象很常見。但無論是從法律上來說,這種“一刀切”的做法站不住腳。

從法律上來說,建設房屋需要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見於1984年實施的《城市規劃條例》,需要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則見於1990年實施的《城市規劃法》。換句話說,此前建設的房子是不需要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證件的。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此前建設的“無證”房屋不能適用《城市規劃條例》或者《城市規劃法》認定為違法建築。

事實上,部分地區的政府也意識到這一問題,並作出了規定。例如:淳安縣人民政府就作出規定,1984年1月5日前已經建成的房屋,經依法認定、處理後,可參照合法建築予以補償。又如常州市規定,1990年4月1日《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建造的未經登記的建築,可視為合法建築,給予補償。

綜上所述,並非所有的無證建築都是違法建築,被拆遷人可以結合房屋建成時間以及無證原因等綜合判斷,不要一聽到“無證建築就是違建”就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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