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參與拆遷程序,被拆遷人一定要這樣做

實踐中京尚拆遷律師發現,由於缺乏對相關法律知識的瞭解,且法律意識相對淡薄,很多被拆遷人直到和律師初步進行接觸和溝通時才發現,徵地拆遷中必經的那些程序自己幾乎毫不知曉;有些需要被拆遷人親自參與、表達意見的重要環節,被拆遷人根本沒有經歷過。

京尚拆遷律師今天就來為被拆遷人總結一些重要的、被拆遷人應當積極參與到其中的徵地拆遷程序,不管徵地拆遷進行到了哪一步,我們都建議被拆遷人從當下入手,及時行使自己的相關權利,監督並撥正拆遷方在徵收拆遷過程中的不當行為,保護好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及依法接受拆遷安置補償的權利。

一 積極通過各渠道查證拆遷項目合法性

自徵收公告發布開始,徵地拆遷項目就正式啟動了,然而實踐中被“廣而告之”的拆遷項目,有時候其實並沒有齊全的審批手續,合法性存在嚴重瑕疵;徵收方動員、逼遷的對象有時還會超出徵地紅線範圍,實際上屬於“未批先佔”或者“少批多佔”。

除此之外,還有一類很典型的侵權案例中,拆遷方向被拆遷人允諾的回遷房建設項目自始就是不存在的,只是為了誘騙被拆遷人簽字搬遷的“空頭支票”;或者相關開發商根本沒有開發相應規模建設項目的能力和資質。

主動參與拆遷程序,被拆遷人一定要這樣做


為了避免以上情況的發生,也為了能夠及早通盤瞭解和參與到徵地拆遷項目中去,京尚拆遷律師建議被拆遷人在專業人士的幫助下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等渠道對相關項目、單位的資質和項目審批情況等一系列合法性問題進行審查確認。

這樣一方面可以幫助被拆遷人避免被拆遷方的“一面之詞”欺騙,另一方面也可以幫助被拆遷人初步掌握徵收方和拆遷項目存在的違法點,為後續維權做好證據材料的準備工作。

二 積極配合評估調查,行使相關權利

被拆遷人對於房地產評估機構的選擇權的問題已經是老生常談了,但是實踐中卻很少有被拆遷人在事前真正行使到了這項權利。對此,被拆遷人可以積極主動參與到評估機構的選定程序中去,即使被徵收方推拒,也可以掌握相關的證據信息。

等評估程序進行到入戶調查測量這一步時,原則上京尚拆遷律師不建議被拆遷人出於對徵地拆遷的抗拒而拒絕評估人員正常進行評估工作,因為評估的結果對被拆遷人日後接受補償安置將起著重要的影響。另外,實踐中多發的強拆侵權案件中賠償數額難以確定的情況也一次次表明,在房屋完好、能夠正常體現其價值時保留一定的證據,是有利於被拆遷人維權的。

因而京尚拆遷律師建議,被拆遷人,尤其是家裡的“話事人”一定要在場,積極與評估測量人員進行溝通,配合其測量工作,有必要時自行記錄相關測量數據並保留作為憑據。如果評估人員的測量數據有誤,被拆遷人也可以及時指出,要求其勘正。

主動參與拆遷程序,被拆遷人一定要這樣做


需要提醒被拆遷人注意的是,如果被拆遷人對實地勘察記錄內容有異議的,可以拒絕簽字確認,並由房屋徵收部門、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見證,且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被拆遷人行使的異議權利,在後續的維權過程中也有重要意義。

三 妥善保留相關送達文書,積極行使救濟權利

徵地拆遷過程中的每一步都滲透著被拆遷人的各項救濟權利,並不是只有房子被強拆、補償被侵吞剋扣後,一切“塵埃落定”時被拆遷人才能主張異議。因而,對於拆遷過程中相關行政部門對被拆遷人作出並送達的一系列文書材料, 被拆遷人一定要妥善保管。

如果作出相關行政行為的部門不具有主體資格,或者相關行政行為存在程序違法問題,被拆遷人可以針對該違法行政行為提起復議或訴訟,依法救濟自己的權利。這時被拆遷人手中的文書材料,就是重要的證據。

且被拆遷人可以通過救濟權利的行使,變被動挨打為主動參與,將戰場拉到複議或訴訟場上,曝光在法律規制範圍下,可以有效避免拆遷方進一步利用違法手段打擊、傾軋被拆遷人的合法權利。

主動參與拆遷程序,被拆遷人一定要這樣做


徵地拆遷項目就像一個外形龐大、內裡機關零件巧妙精細的機器,而違法開展的徵拆項目往往是“金玉其外敗絮其中”,也許表面看起來和合法的徵拆項目沒有區別,但內裡卻空空如也,無法正常運作,也經不起法律的檢驗。

被拆遷人要做的,就是藉助一切外力,透視到徵地拆遷項目機器的內部,看清其中有哪些關節是扭曲的,哪些是缺漏的,並利用法律工具去敲打、扳正,避免自己的合法人身財產權利因為一架違法、破敗的徵拆利益機器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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