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協:未及時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6家私募被註銷!

中基協:未及時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6傢俬募被註銷!

導語:

中基協發佈通知,對於上海巖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6家未能在書面通知發出後3個月內提交符合規定的專項法律意見書的私募機構,協會將註銷這6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以下為註銷名單:

中基協:未及時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6傢俬募被註銷!

中基協:未及時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6傢俬募被註銷!

關於註銷期間屆滿未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公告

2018年3月23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發佈《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異常經營情形下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公告》。公告規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書面通知發出後的3個月內提交符合規定的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協會將按照《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的有關規定予以註銷,註銷後不得重新登記。

現有上海巖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6家機構未能在書面通知發出後的3個月內提交符合規定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協會將註銷該6家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並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已註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妥善處置在管基金財產,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協會提醒投資者持續關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誠信合規情況,謹慎做出基金投資決策,通過基金合同約定的糾紛解決機制和相關法律渠道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協會將繼續秉持“扶優限劣”基本方針,不斷完善私募行業誠信信息記錄積累機制,促進行業合規健康發展。

特此公告。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關聯閱讀:

協會此前曾要求多傢俬募

限期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

8月時,多傢俬募基金管理人接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通知,要求其限期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

如未能按期提交,協會將依照相關規定對該機構予以註銷,註銷後不得重新登記!

根據通知可知:

1、協會發出通知後,已暫停受理該公司的基金備案申請、有關重大事項變更申請,以及相關關聯方新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申請。

2、如果該公司收到通知3個月內未能提交符合規定的項法律意見書,協會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註銷註銷後不得重新登記。

3、如果該機構無法收到協會的書面通知,將被認定失聯機構,並按照相關程序辦理,最終還是會被註銷。

4、專項法律意見書需要查驗的問題:

①請核實公司是否違規兼營非私募基金業務,開展股票推介活動;

②請核實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的任職情況、任職能力及公司全部員工的任職情況;

③請核實公司目前產品的投資運作及信息披露情況。

除了前文提到的通知外,另一種情形的協會中,專項法律意見書需要查驗的問題如下:

1、產品募集過程中,是否違法相關法律法規和協會自律規則的情況;

2、請核實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資運作是否符合合同約定;

3、請核實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情況;

4、請確認存續基金產品是否正常運作,如有投資風險,請說明情況;

5、依據法律法規和協會自律規則,結合以上事項的核實情況,請確認公司是否持續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規定。

異常經營情形下

如何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

中基協在今年3月的自律新政中,對於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異常經營情形、程序與要求等均作出了說明。

一、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異常經營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或主要出資人出現以下情形,可能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續符合登記規定時,應當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

(一)被公安、檢察、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

(二)被行政機關列為嚴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三)被證券監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組織給予自律處分,情節嚴重的;

(四)拒絕、阻礙監管人員或者自律管理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或者自律檢查權的;

(五)因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證券監管部門向協會建議採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六)多次受到投資者實名投訴,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自律規則,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未能向協會和投資者合理解釋被投訴事項的;

(七)經營過程中出現《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問答十四》規定的不予登記情形的;

(八)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經營管理失控,出現重大風險,損害投資者利益的。

二、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程序和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或主要出資人出現上述規定的異常經營情形的,協會將書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律師事務所對有關事項進行查驗,並在3個月內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

(二)協會的書面通知無法送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將被認定為失聯機構,並按照相關程序辦理,直至註銷。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異常經營情形影響到潛在投資者的判斷,或者涉及社會公眾利益時,協會的書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說明和提交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將在協會網站公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所在地證券監管部門派出機構報告其異常經營情形,並報備其委託律師事務所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的情況。

出現被公安機關、檢察、監察機關立案偵查,以及被責令停止相關展業資質、強制措施等嚴重情形的,協會將自書面通知發出之日起暫停受理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備案申請、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重大事項變更申請,以及相關關聯方新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申請。

……

五、協會對專項法律意見書的處理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書面通知發出後的3個月內提交符合規定的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協會將按照《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的有關規定予以註銷,註銷後不得重新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按照不配合自律管理予以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基金從業資格,加入黑名單。私募基金管理人被註銷後,有關機構不得募集設立私募基金,已備案的私募基金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妥善處置,維護好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對於會員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法律意見書,認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符合登記規定的,協會將恢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業務辦理。認定不再符合登記規定的,予以註銷。

(三)對於非會員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法律意見書,情況複雜的,協會可提交協會自律監察委員會參照《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進行審核。協會自律監察委員會審核認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現的異常經營情形不影響其符合登記規定的,恢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業務辦理,否則予以註銷。

(四)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未能勤勉盡責,法律意見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協會將不再接受相關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意見書,依法移送中國證監會和相關司法行政部門及律師協會查處,並在協會網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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