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祕:燒腦的秦朝賞金案,你能否斷得清?

2007年12月,湖南大學嶽麓書院從香港古董市場購藏了兩千多枚秦代竹簡,這批簡牘記載了秦朝統一前後關於數學、科技、地理、律法等方面的文字資料。其中一批名為《為獄等狀四種》的秦簡記載了幾則發生在秦統一前後時期的案件,這些案件類型多樣、情節曲折。

今天要說的這一件案子題名為《屍等捕盜疑購案》,也可以把它叫作“賞金案”。

案件看似簡單清楚,其背後卻頗有些周折。

一.告發

秦王政二十五年(公元前222年)暮春的一天,秦南郡州陵縣(在今湖北洪湖東北)長官綰和縣丞越兩人因為一件疑難案件不知該如何判決,而向郡一級長官上奏了一封文書。文書中寫道:在本年二月十七日這天,

一位名叫達的人向官府告發——一群盜賊因搶劫而殺死了一個名叫好的人。

官府聽完達的話,立即派出負責抓捕盜賊的官員驩、屍等一共十六人,對盜賊進行追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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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追捕

沒過多久,屍等人果然不負眾望,共抓捕回十四名盜賊,其中四人是以一名叫治的男子為首的秦國人,另外十人則是以一名叫閬的男子為首的楚國人。捕盜官吏將他們抓獲後立即押送官府,並且以合夥行盜搶劫殺人的罪名對他們進行控告。隨後官吏對這群盜賊團伙進行了審訊。

三.供述

治等四人供說:“我們本是秦國人,是此前逃亡到楚國的。”

閬等十人供說:“我們原是楚國人,與他們四人一同住在楚國的京州。有一天,我們幾人共同商議想結伴逃亡到秦國來,於是就一起往秦楚邊界走,可還沒有到秦國的官府,我們就後悔了,因為想到治他們幾人原先擅自從秦國逃亡到楚國已觸犯了秦律,秦國官府一定不會讓我們安然過關。楚國待不下去了,秦國也不能去,於是沒有辦法,

我們最後決定進入山中為盜,此後便因搶劫而殺了人。後來的事就像屍他們所說的那樣。

”後經官府查驗,確認整件事情與控告方和被告人所述一致。

此案案情清晰明瞭,證人證據確鑿,案犯也已經緝拿歸案且供認不諱,按理說案件應該就此完結,那麼縣長官為何感到猶疑不決,又何須向上級請示判決呢?其實這個案件只是前奏,真正難斷之處則在後面,您接著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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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秦律

秦簡《法律答問》中提到:“五人盜,贓一錢以上,斬左趾,又黥以為城旦。”這是說,五人組成的團伙盜竊,盜得贓款一錢以上,就要被判斬斷左足,在臉上刺字,還要處以勞役的刑罰。秦律對盜竊罪判刑很重,特別是團伙盜竊,此案中的盜竊團伙數量已經遠遠超過了五人,且不僅謀財最終還致殺人,情節是極其嚴重的。正因為秦律對團伙盜竊罪處罰甚重,因此對於捕得盜竊者的賞金也非常豐厚,如下所示。

律令一:“產捕群盜一人,購金十四兩。”

律令二:“它邦人□□□(此處有三字缺文)盜,非吏所興,無什伍將長者捕之,購金二兩。”

第一條律令說的是,活捉盜竊團伙中的一個人,可得到賞金十四兩。可第二條律令又說,

其他國家的人在秦國盜竊,如果既不是由官府以追捕為目的所組織的,也不是由將長帶領的,一旦捕得該盜匪者,就可以獲得二兩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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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裡可以看出秦國的國家主權意識是很強的,對於他國人在本國犯罪也單獨入法。當時正值秦統一六國戰爭期間,各國的國土時常因戰爭局勢發生變化,楚國的京州在後來是歸屬於秦國的,而這十四人搶劫殺人也是在此之後,那麼問題來了,要對捕得盜匪的屍等人發放獎金,就首先要對這十四名盜賊的國籍進行一個界定。請看下面三個選項:

選項一:雖然以治為首的四人原是秦國人但他們早已逃亡楚地,可將他們視為楚人,而另外十人原本就是楚國人,所以這十四人都算作楚國人,這樣賞金一共是

二十八兩。

選項二:以治為首的四人雖逃亡楚國但本質上還是秦國人,而以閬為首的十人本住在楚國京州,可京州現已歸屬秦國,故這十四人都可視為秦國人,這樣算來賞金一共是一百九十六兩。

選項三:以治為首的四人還是秦國人,而京州雖已歸屬秦國,但以閬為首的十人並沒有歸入秦籍,故還是視作楚國人,這樣的話賞金一共七十六兩。

可以看出當時秦國社會確實已有了初步成形的法治觀念,罰有律賞也有律,可以說是做到了法律至上、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正因如此,

對於賞金的發放問題才成為州陵縣長官猶疑不決之處,故而要上報郡級長官予以裁決。

在上報的文書中,縣吏也隨書附上了兩種解決方案,一是完全按照律令一處理,二是完全遵照律令二處理,當然最終的結果還是要等待郡守的裁決。設想如果您是當時的郡守會作何判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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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答覆

秦王政二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南郡代理太守給州陵縣發回了答覆文書,最終的解決方案是上述的選項三,也就是將那四人視作秦人,將那十人看作楚人來計算賞金。

做出此判決的依據是:雖然那四人逃亡楚國,而京州也已歸屬秦國,但這十四人均未在官府進行過戶籍變動的手續,故最終以戶籍登記為準。因為以屍為首的追捕團隊共有十六人,具體由哪幾個官吏抓捕到哪幾個盜賊,在文書中是沒有提及的,所以最後的賞金分配也是按照抓捕的實際情況發放的,未必是平均的。

從上述這件發生在兩千多年前的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當時秦國無論是法律條文還是司法審判程序,都是十分系統和完備的。且在當時就已經擁有一套非常完整的奏讞程序了,所謂奏讞,即下級機關遇到疑獄難決的時候,可以向上級部門寫文書奏報請決,但更多的時候只要依照周密完備的秦律條文便可自行裁決。

除開奏讞的部分,還可以看出當時秦國的一個完整的司法審判程序,主要是由揭舉、偵查、庭審、吏議和判決這幾個部分組成的。首先,有人到官府報案,官府進行受理。其次,根據報案人所說的情況派出官吏抓捕犯罪嫌疑人或到案發現場進行勘驗。接下來會對嫌疑人或相關人員進行審訊,並對其口供進行核實。最後根據相關的秦律進行討論定案,將整件案件經過寫成文書存檔。

揭秘:燒腦的秦朝賞金案,你能否斷得清?

秦簡中記載了很多相關的法律案例,當我們看到那些發生於兩千多年前的案件是如何被偵破和判決時,我們會發現無論是秦朝的律法還是秦朝的司法程序,放在今天都依然具有借鑑意義,這些具有強大生命力的法律精神歷經千年的洗禮傳至今日,歷久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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