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業主委員會後到當地物業主管部門備案,持備案證明到公安部門刻制印章。
文件依據:
建設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建房[2009]274號)
第 三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 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備案手續:
(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的情況;
(二)管理規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辦理備案手續後,可持備案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業主大會印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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