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簡訊能否作爲民事訴訟的證據使用?

手機短信能否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使用?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所以手機短信也不例外。當下,發送手機短信已經成為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進行溝通聯絡的重要方式。手機短信的內容是一種電子文本,以其記載的內容發揮證明作用。

基於手機短信易於編輯和修改的特點,在審判實務中,對於手機短信作為證據使用時的審查是比較嚴格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專家的指導意見,對於手機短信的審查主要注意以下方面:短信內容是否客觀存在;短信內容是否與案件事實存在關聯;發送短信的手機號碼是否為涉案當事人使用;手機短信的發送人、發送時間是否存在偽造或者修改的可能;網絡服務商提供的服務是否真實可靠等。手機短信所載的內容,只有經過法庭當庭質證,具有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的情況下,才能作為證據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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