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兩17歲少年姦殺老師被判無期,服刑9年後仍拒絕悔罪,拒絕減刑,你怎麼看?

凡眼看法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觀點僅代表個人。

近日《北京晨報》上的一篇兩17歲少年被判無期,坐牢9年的消息引起人們重視和關注。這則報道導語這樣寫道:“兩個17歲高中生姦殺40多歲的女老師,經審判被判無期徒刑,服刑9年拒絕認罪悔罪,2010年因為姦殺老師被判無期徒刑,9年來從冷水江到婁底市,再到湖南省直至最高法,謝某和劉某的父母堅持申訴。兩人犯案時17歲,如今,兩人已26歲,在婁底監獄裡度過了9年的鐵窗生活,這起‘奸師’案重回公眾視線,是因為監獄方多次勸導兩人悔罪減刑,但均被拒絕,‘不白之冤誰能平’,謝某多次申訴,要求洗清冤獄。一起命案,兩個高中生的人生,兩個家庭的幸福生活,就此改變……”。此文帶有傾向性、先入為主的觀點,以及“經過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三天兩夜的突審,謝某和劉某最終承認‘姦殺老師’。”這些缺乏真實的誘導性、煽動性描寫和敘述的文字,有攪亂視聽、干擾司法之嫌,也難免肆意炒作吸引眼球之疑。司法案件畢竟是敏感話題,就此,此案霎時成為人們關注焦點,引起重視和關注。下面簡述一下這起案件的案情:

  1. 2009年8月25日晚10點許,湖南婁底冷水江市制鹼廠生活區,時年41歲的制鹼廠職工子弟小學劉老師,在自家樓頂的天台上被害。

  2. 兩天後的8月27日,時年17歲的冷水江六中高二學生謝某和劉某被冷水江市警方傳喚,謝某的父親謝國東、劉某的母親許某某因涉嫌包庇兒子,隨後也被警方傳喚。經過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三天兩夜的突審,謝某和劉某最終承認“姦殺老師”。
  3. 2010年8月19日,婁底市中院以強姦罪判處兩名高中生無期徒刑,謝國東和許某某因犯包庇罪,分別被判處3年和4年有期徒刑;
  4. 2010年12月,湖南省高院維持原判;
  5. 2017年4月,謝國東和劉某的父母把案件申訴材料遞送到最高法深圳第一巡回法庭。目前,湖南省高院已經著手調查本案。

從以上案情看,此案兩名罪犯經過一審、二審法院定罪判刑,服刑9年至今拒不認罪悔罪。那麼,此案現湖南省高院已在調查,相信案件事實和結果不久就會公眾於眾,對此應不予妄猜非議,而應靜待調查結果。但對於披露此案的媒體,一些做法是否得當,本人談些看法。

司法理於公正,當於公正。司法公正必須接受人大監督,應當接受輿論和人民監督。但是,這種監督是理性的,是依法進行的。尤其是新聞輿論監督,要建立在客觀真實基礎上,而非帶有呼隆式、情緒化和綁架的。近些年,一些冤假錯案先後被曝光揭露,隨之也被複查、糾正和平反,司法公正得到了彰顯,製造和枉法辦案的人得到了追究。隨著司法體制改革進行,辦理案件落實司法責任制,司法人員所辦案件終身負責,如違法亂紀將付出沉重代價。就此案而講,不能把當事人拒不認罪悔罪,臆想臆斷的作為錯案或予以翻案的理由。如果那樣的話,就是對法律的褻瀆和對受害人的不公平。不管是原判還是現在調查,都必須以事實、證據為依據,只要是鐵證如山,實體和程序合法沒有瑕疵,就能經得起歷史檢驗,就不怕當事人不認罪、不悔罪和翻案,更不怕有人惡意炒作和胡說八道。真正的司法公正、公平和正義,就是“不冤枉一個好人,也絕不會放過一個壞人”!


伏龍蘇


為什麼會不認錯,那麼分析一下他們不認錯的原因:

1、他們沒幹這事,又年青氣盛,堅持真理,內心信念強大,所以不認錯,另外我想,兩個人在監獄裡不會關在一起吧,一個人不認,兩個人都不認。又從新聞的字裡行間,感覺到我們的警察叔叔們苦口破心的希望他們快點認罪,以便可以減刑。那裡有點不對呢?

2、這個案子九年了,當年辦案的環境是怎麼樣的!辦案的人或以有些調任,或以高升,在當前的政治環境下,這屁股還是要儘快的洗乾淨才好,可能逼的急了點,反而更沒辦成。

這下好了,記者們都知道了,那大家都知道了,如果按不住,又有多少人的烏紗不保,多少人的榮華富貴要隨風而去。

這年頭,有人哭來有人笑,只可惜,哭的人總不能讓他一直哭,笑的人也不能讓它一直笑吧

還是那句話,天道還好,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醉眼笑看江湖


剛去查了一下這個案件,2位17歲少年被判處無期徒刑,其中一少年謝某的父親,以包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此案經歷過2審,湖南省高院維持原判,然後2位少年在監獄堅持寫申述,然後拒絕監獄寫“悔罪書”,認為當時被刑訊逼供被迫認罪,拒絕減刑,而其雙方家長也堅持在外上訪申述,現在由湖南省高院複查。


雖然現在不好認定其是否被刑訊逼供被迫認罪,不過一般情況下,強姦殺人案通過了中院一審,和高院終審是很難出現錯誤的。

刑訊逼供只是體現在口供上,雖然口供可以作為斷案的重要依據,但並不是絕對的,更需要相應的證據進行佐證。

比如在強姦案殺人案中,既然有強姦那是否有2人殘留的精液進行論證,案發現場是否有2人的指紋DNA,既然是殺人,那兇器在哪裡?

如果2人沒有強姦沒有殺人,那自然沒有任何和其相關的證據,只是憑藉口供,即使一審判了,被告人上訴,那也很難通過二審。

既然一審二審都認定其事實清楚證據充足,那斷案沒毛病,而且還把謝某的父親以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按理說很少會看到包庇罪判這麼重的,如果沒有確鑿證據只是憑藉口供,基本上很難定案。

所以除非一二審的公檢法集體不作為,否則這案子不會出現這麼大問題。


當然如果2少年確實沒幹過,那肯定是缺乏相應的證據的,以疑罪從無的角度,2少年在省高院複查後,會給出一個公證的裁決,畢竟現在風氣變好太多了。

2少年堅持不寫悔罪,堅持不減刑,現在過去9年了,他們還是無期徒刑的身份,按理說他們進去2年後,就應該改判為有期徒刑15-25年了。

真心希望2少年是被冤枉的,否則就是浪費了9年的光陰,本來搞的搞的話35歲左右可以出來,現在估計44歲左右才能出來了,那一生可真心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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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2010的事情,個人認為冤案的可能性近乎0。首先強姦需要的證據普通百姓都知道,如果是強姦後殺人的就不存在半點證據上的懸念!除非是強姦未遂殺人,而現場沒有留下能直接證明是他們殺人的證據,但一定有他們和死者接觸的證據,比方指紋之類,而關於指紋之類的證據和殺人之間是沒絕對關係的!刑訊逼供基本就是潛規則,可以說是普遍的,只是這和殺人一樣也要講證據!這證據一般是永遠看不到的。以2010年的科技水平和社會大環境,警察去拉個人背鍋然後結案立功的可能性太小,案子破不了不會完蛋,整個人命冤案他們自身是玩完的!我認為他們強姦老師基本不存在冤枉。


猴紙果


這兩名少年被關9年拒不認罪,不外乎有兩種可能:

一是偏執型人格,打死不認,愛咋咋地,如果兩人中有一人如此尚可理解,兩人均是如此,難道是巧合中的巧合?

二是內心有很大的冤屈,使得他們堅決不認賬,寧可付出牢底坐穿的代價,也不枉活一生。

至於他們是上述那種情況,大家可從下面的內容來分析:

強姦案最重要的證據是什麼?自然是身體分泌物,這通過DNA檢測很容易“對的上號”,而通過目前公佈的信息來看,此類證據是缺失的,司法部門靠口供來判定兩人有罪。

還有一點:受害人身上檢測出第三人的DNA,這也是兩名服刑人員極其家人反覆為其伸冤的原因之一。

理論上講,一起強姦案在歷經一審、二審判決後,能錯判的幾率應該不是很大,除非像是上世紀那個“嚴打”的特殊時期。在法制進程日趨完善的今天,明目張膽的製造冤假錯案的行為應該沒人敢為,因為這涉及到公安局、檢察院、法院三級政法機構。

據悉,有關部門已經開始介入調查此事,我們相信,案件的是非曲直必定是會大白於天下,真相不會因為兩個人的拒不認罪,或者是哪個人的一手遮天而被矇蔽。

大家覺得呢?


你有拆遷難題解決不了,就交給盛廷律師吧……


盛廷徵地拆遷律師


那完全可能是一個冤假錯案。何況17歲怎麼可能對一個40歲的女人有興趣,除非是恨之入骨。所以應該徹查


手機用戶56736298738


被法院作出有罪判決交付執行後,一般情況下,都會認真接受改造,好好表現,渴望被減刑,早日迴歸社會。

法院判決有罪,是基於現有的在案證據綜合分析認定的,證據如果有問題就會導致冤錯案的產生。比如刑訊逼供、指供、誘供等違法取得的證據沒有被依法排除而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等原因導致案件被錯誤認定。有沒有參與犯罪,不管現有證據能不能證明,當事人自己是最清楚的,不願減刑是不認罪的表現,感覺自己根本就沒有犯罪,談何服刑減刑之說。很多遭受冤錯案的服刑人員都是拒絕減刑,不停的申訴,才最終得到了檢察院、法院的重視,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案件最終得以糾正。但縱觀社會上被糾正的社會影響比較大的刑事案件,基本上都少不了刑事律師奔波的身影。

定案的基石是證據,證據質量不過關,勉強定案,難免會產生錯案冤案。除了“真兇出現”,“亡者歸來”之外,被依法糾正的冤錯案,都是因為當初的證據問題,最終被糾正的理由也是當初認定案件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按疑罪從無的原則作出無罪判決。


北京刑事律師


十七歲奸老師?,老師多大了?,???


大不孝坑老人


還用說嗎?古俗語云:"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即有人命,就應以命頂命,應判死刑,立即執行。當初就不應判無期,浪費國家糧食。

當前情況看,拒絕悔罪,就隱藏著再犯的種子,還減什麼刑?對壞人的寬容,就是對好人的殘忍。


今古雜談2018


不是未滿18歲不予起訴嗎?上一次不是有個13歲女生殺死並肢解女同學被免起訴嗎?至今還在學校好好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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