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时间、地点、人物三要素

正如一篇好的文章需要时间地点人物三要素齐备一样,了解竞业限制也要从这三个方面着手:

(一)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对于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包括: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一般认为,所谓“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除此之外,对于生产制造和科技类行业的企业,还包括高级研发人员、技术人员等比较容易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以及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包括市场销售人员、财务人员等等。

竞业限制的时间、地点、人物三要素

(二)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及业务范围

1、地域范围

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是对劳动者再择业时的地域限制。劳动法律体系并未对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做出具体规定,仅规定了竞业限制的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赋予了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的自由。据此,用人单位可以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约定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只要不超过明显合理的范围,上述关于地域范围的约定,一般会得到法律保护。

2、竞业业务范围

《劳动合同法》中将“竞争业务范围”原则性地规定为“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据此,劳动者竞业限制的业务范围须符合与原单位业务类似且构成竞争两个因素。至于竞争业务范围的具体指向,同样有赖于劳资双方通过订立竞业限制协议进行细化约定。

实践中,为了避免对竞争业务范围的约定挂一漏万,建议用人单位在对竞争企业的约定中采取“原则性的约定+直接列举式约定”相结合的方式。尤其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考虑到企业形态日益规模化、集团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在列举竞争对手企业名单时,一定要明确涵盖竞争对手的关联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等各种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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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竞业限制的期限

1、基本规定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对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期超过两年,则超过两年期间的竞业限制约定即属无效。

2、能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内的竞业限制义务

现行的劳动法律体系中,仅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保密义务,并未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是否应当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对此,目前司法实践中比较通行的观点是: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适用于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约定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有利于约束劳动者遵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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