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的時間、地點、人物三要素

正如一篇好的文章需要時間地點人物三要素齊備一樣,瞭解競業限制也要從這三個方面著手:

(一)競業限制的人員範圍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中對於競業限制的人員範圍有明確的規定,包括: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一般認為,所謂“高級管理人員”一般是指《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除此之外,對於生產製造和科技類行業的企業,還包括高級研發人員、技術人員等比較容易接觸到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以及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包括市場銷售人員、財務人員等等。

競業限制的時間、地點、人物三要素

(二)競業限制的地域範圍及業務範圍

1、地域範圍

競業限制的地域範圍是對勞動者再擇業時的地域限制。勞動法律體系並未對競業限制的地域範圍做出具體規定,僅規定了競業限制的地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賦予了勞資雙方平等協商的自由。據此,用人單位可以在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約定競業限制的地域範圍,只要不超過明顯合理的範圍,上述關於地域範圍的約定,一般會得到法律保護。

2、競業業務範圍

《勞動合同法》中將“競爭業務範圍”原則性地規定為“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據此,勞動者競業限制的業務範圍須符合與原單位業務類似且構成競爭兩個因素。至於競爭業務範圍的具體指向,同樣有賴於勞資雙方通過訂立競業限制協議進行細化約定。

實踐中,為了避免對競爭業務範圍的約定掛一漏萬,建議用人單位在對競爭企業的約定中採取“原則性的約定+直接列舉式約定”相結合的方式。尤其要提醒用人單位注意的是,考慮到企業形態日益規模化、集團化、多元化的發展趨勢,在列舉競爭對手企業名單時,一定要明確涵蓋競爭對手的關聯企業、分公司、子公司等各種企業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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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競業限制的期限

1、基本規定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對勞動者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競業限制期超過兩年,則超過兩年期間的競業限制約定即屬無效。

2、能否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內的競業限制義務

現行的勞動法律體系中,僅規定了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的保密義務,並未規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是否應當遵守競業限制義務。

對此,目前司法實踐中比較通行的觀點是: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適用於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約定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有利於約束勞動者遵守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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