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院申請執行時因超期被拒絕有補救辦法嗎?

去法院申請執行時因超期被拒絕有補救辦法嗎?

在我國訴訟法律制度中,存在兩種時效制度:一種是訴訟時效;另一種是申請執行時效。其中,訴訟時效直接關係著當事人主張的權利能否得到法院保護。訴訟時效制度的設置在於讓怠於行使權利的民事主體承擔訴訟上的不利後果,以督促其積極行使權利。可是如果確有困難致使民事主體行使權利存在障礙的,則不能將權利的逾期實施均歸責為權利人的怠於履行,權利人也不會因此種障礙而承擔超過訴訟時效造成的不利後果。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法定事由造成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應暫時停止,這在法律上叫做訴訟時效的中止。訴訟時效中止後,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經過的期間仍有效,但法定事由存在的期間為時效中止期間,待法定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繼續進行。如何運用訴訟時效中止必須掌握好兩個條件:

第一,法定事由必須發生在或其使權利主體無法行使權利的效果延續在訴訟時效的最後6個月內,才具有中止訴訟時效計算的效力。比如說,在某項債權訴訟時效到期之前的3個月,權利人甲突然發生車禍,昏迷住院了一年,其恢復意識出院後,應當還剩餘3個月的訴訟時效期。但如果車禍是發生在訴訟時效到期之前的8個月,甲昏迷的前兩個月還是應計算訴訟時效的,直到訴訟時效剩餘6個月時,才開始中止。這樣,當甲恢復意識出院後,剩餘的就只有6個月的訴訟時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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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法定事由必須具有足以阻礙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特性。根據我國訴訟法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由此可判斷,只要發生的客觀情況足以阻礙權利人行使權利,就可以認定具備了中止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在生活中,判斷某一事由是否具有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最重要的是看該事由是否具有阻礙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特性,是否獨立於權利人的意志,而且權利人難以克服,這種阻礙不同於“路途遠、路費高”等訴訟困難。

張老漢遠居山區,因其和兒子、兒媳關係相處不好,兒子、兒媳時常拒絕給付張老漢贍養費。為此,張老漢多次想向法院起訴,可是想到路途遙遠就沒有實施。此時,張老漢所面臨的路途遙遠的事由就不能成為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因為路途遙遠是權利人張老漢能夠主動克服的,因嫌麻煩而不去訴訟也是張老漢自己的行為選擇。然而,在另一種情況下,如果是張老漢所居住的山區發生了泥石流,導致山區交通被割斷。這種情況是張老漢無法預見、無法避免也無法克服的客觀情況。具有足以阻礙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特點。若該泥石流發生或延續至訴訟時效期限的最後6個月內,此時訴訟時效將暫停計算,從泥石流狀況發生開始直至泥石流及其產生的交通破壞狀況消失前,所經過的時間不再計入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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