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爲法院」掃黑除惡又有新部署,這次重點清除這種人!

「犍为法院」扫黑除恶又有新部署,这次重点清除这种人!

近日,銀監局、保監局、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收到中國銀保監會的最新通知。通知要求,堅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要求,旗幟鮮明地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

通知要求,對於銀行業領域,要重點打擊非法設立從事或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非法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中的下述行為:

一是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髮放民間貸款的;

二是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的;

三是利用黑惡勢力開展或協助開展業務的;

四是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進行轉貸的;

五是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放貸的;

六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公務員作為主要成員參與或實際控制人的。

對於保險業領域,要重點打擊有組織的保險詐騙活動。

各級監管機構掃黑除惡鬥爭工作負責部門要及時接收、處理以下舉報線索:

一是對非法放貸、暴力討債、非法設立金融機構和非法開展金融業務等問題的舉報;

二是對銀行保險機構和從業人員涉黑涉惡問題的舉報;

三是銀行保險機構在日常經營中發現的涉黑涉惡線索;

四是本通知第三條所列明的重點打擊活動領域行為線索。

違法放貸人八宗罪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或者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對組織、領導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對所有成員的犯罪行為負責,造成他人傷亡構成其他犯罪的,數罪併罰最高可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利貸犯罪並不必然與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聯繫在一起,但有的高利貸為了保障非法利益往往就具有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質,一旦形成較為嚴密的組織結構,通過暴力、脅迫、滋擾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進行逼債,獲取非法經濟利益,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並具有一定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活動,賄賂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為其提供非法保護,就可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去年鬧的沸沸揚揚的“聊城辱母案”中涉案高利貸就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警方的努力下,當初涉嫌侮辱、侵犯蘇銀霞、於歡母子的犯罪人員被陸續抓捕歸案。這夥犯罪團伙已被繩之以法。吳學佔團伙被指控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故意傷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等9項罪名。雖然法庭上的吳學佔對罪行百般抵賴,但是監獄在等著他們。

二、高利貸逼債各類罪

高利貸逼債各類罪由於高利貸高出國家規定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因此,高利貸必然和花樣繁多的逼債行為緊密結合,滋生各類犯罪 。比如借貸時設置隱形歧義條款,設置合同陷阱隱瞞高額利息,事後在合理債權範圍外,通過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獲取非法部分的利益,還可能涉嫌敲詐勒索、搶劫、綁架、詐騙等罪。

再如強迫借款人低價以以房抵債、以物抵債的

強迫交易罪

故意傷害借款人及其親屬的故意傷害罪

非法限制借款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

故意打砸借款人所有物品的故意毀財罪

破壞設備、搗毀農作物等破壞生產經營罪

硬闖或拒絕離開影響借款人正常生活的強制侵入住宅罪

……

案例繁多,不一一舉例。

三、高利轉貸罪

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均並處罰金。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或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符合立案標準。

目前高利貸盛行,而實際生活中少有以自有資金從事高利貸行業,很多高利貸的主要資金來源便是銀行貸款,因此高利轉貸行為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只是它往往披著合法借貸的外衣,暗地裡用於發放高利貸,不易被發現,這種行為嚴重地破壞了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為。高利轉貸罪是最直接打擊非法高利貸行為的罪名,司法實踐中應加大此罪的查處力度。

這種案例雖不鮮見,實際上仍疏於打擊:

沭陽周某,把個人房產抵給銀行,以做工程的名義三次從銀行貸款,並將貸來的款高利出借給康某,從中獲利28.8萬餘元。被法院以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2萬元。

……

四、騙取貸款罪

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均並處罰金。造成銀行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或多次騙貸的符合立案標準。

騙取貸款雖然未必用於發放高利貸,但是現實中高利貸通過騙取銀行貸款發放高利貸的情況也很普遍,與高利轉貸罪不同的是,不僅貸款名義為假,甚至提交的貸款資料都是虛假的,實際並不符合貸款條件。此外,最重要的是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才構成此罪,此罪往往存在與銀行工作人員內外勾結的情況,因此,往往與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相牽連。

由於銀行內部為了迴避自己的管理漏洞和責任,並寄希望於借款人能夠最終償還貸款,以及巨大損失不易認定等原因,此罪長期疏於嚴厲打擊,但也時有案例爆出:

陳某通過偽造虛假的銀行現金流量記錄和產品購銷合同,同時由某商貿公司及其他人為其擔保,在某銀行貸款人民幣150萬元。貸款到賬後,陳某將大部分貸款用於放高利貸,而貸款到期後被告人陳某逃匿,致使銀行方面無法按期收回貸款。被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

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均並處罰金。個人吸收20萬,單位吸收100萬符合立案標準。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屬於非法集資,是高利貸從業者又一重要的資金來源,也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可以掐斷非法高利貸資金來源,淨化民間借貸市場。

司法實踐中也不乏其例:

句容市張某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以高息名義公開向他人非法集資近1000多萬元後再高息放貸給他人,由於放出去的貸款未能及時收回,導致資金鍊出現斷裂,至案發還有將近700萬元的債務未能償還,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並連同其他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

六、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均並處罰金。個人集資詐騙10萬元,單位集資詐騙50萬元符合立案標準。

與吸收公眾存款同屬非法集資的集資詐騙也是高利貸資金來源的一種,與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不同的是,犯此罪的高利貸在集資時隱瞞真實用途,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有時因放高利貸血本無歸無法返還而潛逃,因高利貸也往往與違法犯罪聯繫在一起,往往集資時都允諾支付超高額回報,這些都符合集資詐騙罪的犯罪特徵。

相關案例:

蕪湖市一女子馬利婭從事著賭場放高利貸的“生意”。以月息6%至60%不等的高額利息回報為誘餌,編造投資已中標3條高速公路等建設工程需要融資的謊話,騙取情人及其親戚、朋友1328萬元,期間,馬利婭每月按時付給他們利息,後不知去向,最終被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罰金30萬。

……

七、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均並處罰金。

現實中有的高利貸為拓展業務試圖正規化經營,殊不知這可能涉嫌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不同於吸收公眾存款罪與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非法經營罪,該罪金融業務範圍更廣、組織機構形式更正規,且沒有犯罪數額要求。

按照《取締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如果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會被認定為非法金融機構。

相關案例:

東山縣陳某成立金融信息諮詢公司,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將該公司按金融機構模式設立財務部、信貸部、營業部、投資部等八個部門,主要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共吸收個人理財存款15筆,合計人民幣204.2萬元,向林某武、陳某濱等人發放貸款合計人民幣195.56萬元,被法院以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0元。

……

八、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均並處罰金。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達到200萬以上符合立案標準。

高利貸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在實踐中一直存在分歧。對於高利貸行為,應該看到它的嚴重危害,一些非法高利貸為牟取利益最大化,或玩文字遊戲,設置利息陷阱,或趁人之危,利息約定顯失公平,儼然舊社會的賣身契,如同賭博一樣,不能讓意思自治、契約自由成為其合法的擋箭牌,也不能一味追求經濟發展,用經濟思維去思考和處理法律問題。所謂的刑罰謙抑性原則也不應適用於此等嚴重的危害行為,因此對於高利貸不應一概而論,一般民間高利借貸與非法高利貸經營應進行區分。《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非法辦理金融業務(發放貸款的),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此次新規明確規定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由此看來曾經飽受爭議的“非法經營罪”必然重返懲治違法放貸的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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